非法著作权集体管理被叫停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胡姝阳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目前,除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以及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等5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在音乐、音像、文学等领域都分别不同程度地存在未经批准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行为。
2015年12月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声影公司)诉无锡市侨生娱乐有限公司(下称侨声公司)侵犯作品复制权、表演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明确认定声影公司未经批准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审判决。业内人士认为,该案判决是司法实践中对如何认定非法集体管理的有益探索,对维护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合法性、净化著作权集体管理环境、促进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法院认定构成非法集体管理
据了解,声影公司于2013年前后通过转授权的形式,从广东播种者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播种者公司)处获得涉案音乐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独家授权,即以自己的名义授权卡拉OK经营者复制、传播相关音乐作品,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声影公司认为,侨声公司未征得其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将声影公司通过上述方式获得授权的54首歌曲复制保存在服务器内,并以卡拉OK的方式向客户提供点播服务的行为侵犯了其复制权和表演权,故诉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万余元。
据侨声公司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春飞介绍,她在一审中提出声影公司不享有涉案音乐作品中使用的词曲作品的著作权;即使声影公司享有该部分著作权,也无权单独就“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音乐电视作品主张其权利。一审法院采纳了侨声公司的答辩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侨声公司侵犯了涉案音乐作品词曲的复制权和表演权,遂驳回声影公司诉讼请求。随后,声影公司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
侨声公司在二审中提出,声影公司从事的是著作权集体管理行为,并提交了多份该公司发出的律师函。
江苏高院二审认为,依据声影公司与播种者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的内容,声影公司对播种者公司的权利管理包括以作品权利人的身份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等,这些约定与《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活动在性质、内容等方面均无实质性差别。
法院认为,声影公司以上述与他人签订的授权合同为依据对卡拉OK经营者进行收费管理并提起诉讼的行为,实质是在行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相关职能及权利,违反了《条例》关于“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禁止性规定。综上,江苏高院认定声影公司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进行集体管理,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没有法律依据,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此次司法实践,对于如何认定非法集体管理、非法集体管理的构成要件均予以明示,为法院今后在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思路。同时,从江苏高院的判决可以看出,该院在司法实践中鼓励著作权集体管理,鼓励使用人通过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缴费的形式获得权利。
据了解,在江苏高院终审判决作出后不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声影公司以同样方式提起的另一件侵犯作品表演权案件作出再审裁定,认为声影公司不是依据《条例》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无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遂驳回声影公司起诉。江苏高院和广东高院针对声影公司诉讼案件先后作出判决和裁定,均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属于非法集体管理,两个文化产业较为发达地区的高级法院对于此类案件持同一观点,对于卡拉OK经营者来说像是吃了一颗“定心丸”,也将有力遏制类似声影公司这种非法集体管理行为。
有助于集体管理组织开展工作
本报就该案采访了音集协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认为,声影公司的行为既是非法集体管理行为,也属于著作权领域典型的经过层层转包之后的商业诉讼行为。据了解,早在3年前,音集协就针对声影公司进行过调查,该负责人透露:“当时陆续接到举报,称声影公司在广东、上海等地大量发出所谓的‘音乐作品许可使用函’,声称其拥有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颁发著作权证书的音乐作品7万多首,占卡拉OK经营者常用歌曲70%以上,以此收取卡拉OK经营者著作权使用费。”音集协对此展开调查发现, 声影公司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所作“登记”仅是合同备案登记,不是著作权登记,不应该发给著作权登记证书,不能证明著作权权利归属。
针对初步调查结果,音集协于2013年1月发表声明,称声影公司擅自进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行为违反《条例》规定,已正式向国家版权局举报。“此次司法判决或对行政机关认定非法集体管理行为具有参考价值,对净化著作权集体管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该负责人表示。
目前,除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5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在音乐、音像、文学等领域都分别不同程度地存在未经批准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行为。该负责人表示:“江苏高院的判决,不仅是对类似声影公司这种非法集体管理行为的警示和遏制,也有利于音集协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今后正常开展集体管理工作。”
应遵守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中国科学院大学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根据江苏高院作出的判决来看,声影公司的问题主要有两点:第一,即便声影公司获得涉案音乐作品的词曲著作权人授权,也无权单独就卡拉OK经营者使用的MV作品主张其权利;第二,声影公司违反了《条例》的禁止性规定,以合同授权的方式代理播种者公司行使著作权权利,而这种权利只有依据《条例》规定成立的集体管理组织才可以行使。”
李顺德认为,江苏高院认定理由准确。首先,声影公司与大量的词曲作者都签署了著作权授权合同;其次,声影公司签订著作权授权合同的目的不是为了用于传播,而是通过变相经营谋取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判决一出,再次引发不少关于“一类作品领域为何只允许成立一家集体管理组织”的讨论。对此,李顺德认为,这一争议早在我国酝酿实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时便已产生。设立集体管理制度是世界各国的流行做法,部分国家采取一类作品领域允许成立多个集体管理组织的做法,而包括我国在内的部分国家则采取一类作品领域仅允许成立一家集体管理组织的做法。“目前施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既然是法律,就必须严格遵守。”李顺德表示,关于该制度如何才能更好地为著作权人服务、更有利于著作权交易和文化传播、更促进我国著作权制度发展,可以通过立法程序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