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作品的创作过程是创作者付出心血和劳动的过程,创作者的劳动理应受到应有的认可与尊重,保护音乐作品创作者神圣的权利——著作权,是我们每个人的义务.
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通常会遇见有人委托创作的情况,作为著作权人,如果对相关的法律规定有所了解,那么对于如何与委托方协商、签订委托创作合同应该注意什么问题可以做到心中有数。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2008年以前,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深圳代表处在对深圳市的大型商场和超市的调查中发现,深圳市和平茂业百货有限公司未经许可长期在其经营场所公开播放大量音乐作品,严重侵犯了协会所代表的广大著作权人的表演权。协会深圳代表处的工作人员经过公证取证,证明该公司侵权使用了协会管理的歌曲《琥珀》(词曲作者为协会会员卢庚戌)。
音乐作品的创作过程是创作者付出心血和劳动的过程,创作者的劳动理应受到应有的认可与尊重,保护音乐作品创作者神圣的权利——著作权,是我们每个人的义务.如果您出版音像制品、出版音乐图书、制作电脑卡拉OK点唱机等,在餐厅、酒吧、宾馆、歌厅、飞机客舱、火车车厢等公共场所播放音乐,使用音乐作品举办现场演出活动、展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