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及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相关问题,以“你问我答”的形式,详细阐述了我国大陆地区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实务工作的具体规则与发展情况。
自成立以来,协会始终致力于维护词曲著作权人个人难以行使的权利,努力营造版权市场健康、可持续的创作环境,经过二十几年的坚持,收获了一定的认可。但是,“集体管理”终究是相对小众的概念,它的运行具有专业性高、技术性强等特点,其背后的原理往往不为人所知,也令不少人产生疑问。协会希望借此问答,可以层层分析,化疑问为解答,为外界提供一个认识协会的重要窗口。
“你问我答”共分为五个部分,分别从协会整体、会员事务、作品资料与管理、许可与诉讼和使用费分配等方面全面介绍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开展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的具体内容。其中涵盖了“为什么要有集体管理”、“集体管理管什么”、“如何收取著作权使用费”、“如何实现使用费分配”等社会上关注度较高的问题,并以简明扼要的文字作了说明。
关于音著协
著作权与集体管理
1.什么是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是指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及通过合法途径(如继承、转让等方式)获得著作权的民事主体对音乐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是指与作者人身密切相连,体现其人格、表明其身份的权利。财产权是指作者等著作权人对相关作品享有使用、收益、转让等权利。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署名权、发表权等4项人身权以及13项财产权。
2.什么是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
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是相对于音乐词曲著作权人个体行使权利而言的,它是由众多音乐词曲著作权人通过一个统一的机构,并以这个机构的名义,共同行使著作权人个体难以行使的权利的法律制度。该制度迄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设有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当地的音乐著作权人加入并授权给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本国协会,各国协会又通过签订相互代表协议在各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实现相互授权,从而构成音乐著作权的国际保护网络,在全球范围最大程度地保障每一位词曲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3.著作权集体管理和著作权代理的区别?
(1)存在目的不同:著作权代理是为了实现著作权人个体的利益;著作权集体管理则是为了实现著作权人群体的利益。
(2)性质不同:著作权代理一般带有商业性,代理人可能是出版商、
唱片商、律所等;著作权集体管理则具有非营利性、公益性。
(3)设立条件不同:著作权代理机构主要按照商业规则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则是非营利性的,遵照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设立。
(4)法律依据不同:著作权代理一般按照商业规则运作,主要遵守《民法》、《合同法》、《公司法》、《律师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著作权集体管理则主要按照《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运作。
(5)名义不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工作,著作权代理则是以被代理的著作权人的名义开展工作。
(6)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集体管理的情形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责任主体;著作权代理的情形下,被代理的著作权人是责任主体。
4.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主要工作内容?
分为三部曲:
(1)吸收会员\集中权利:会员为词曲作者及其他通过合法方式取得音乐著作权的主体;
(2)发放许可\收取费用:指依法向音乐使用者发放著作权许可、收取使用费;
(3)使用费分配:将收取的使用费按照规则分配转付给相应的音乐著作权人。
5.为什么要建立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1)建立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维护音乐词曲著作权人、特别是词曲作者权益的需要。因为众多分散的词曲作者个体相对于音乐的强势使用者而言,无论是对价谈判地位,还是维权能力都总是弱势的一方,只有团结起来才会变得强大。
(2)建立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促成广大音乐著作权人与众多
音乐使用者之间顺利达成著作权交易的需要。音乐作品的使用具有零散、广泛、大量和即时的特点,个体音乐著作权人无法掌握其作品的全面使用情况,且在与海量音乐使用者谈判时总是处于绝对劣势。而音乐使用者需要使用大量音乐作品时,也很难与每一位音乐著作权人取得联系并获得授权,这里不仅存在谈判交易的成本效率问题,还存在著作权的确权问题。
(3)建立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音乐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不断出现好的音乐作品,这是社会大众的需要,也是音乐产业持续发展的基础和推动力,因此我们不仅要尊重词曲作者的创造性劳动,还必须对其个体难于兑现的著作权益给予制度性的保护。
6.音著协是唯一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吗?
我会是中国大陆法定唯一的音乐作品(词曲)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目前,我国大陆共有五家针对不同类型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除了我会之外,其他四家分别管理音像、文学、摄影、电影作品的著作权。
性质、背景与宗旨
7.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什么样的组织?
我会全称“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Music Copyright Society of China),简称“音著协”、“MCSC”。我会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是由中国音乐家协会和国家版权局共同发起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不同于一般的协会,我会是由音乐词曲著作权人参与管理,专门维护曲作者、词作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我会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国务院《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及我会《章程》等规定开展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并接受国家版权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8.音著协为什么是非营利性机构?
非营利性机构是介于营利性企业和政府之间的第三种社会组织形态, 是具有组织性、民间性、志愿性、自治性的,致力于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中介组织。非营利性机构大都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其涉及的领域包括教育、科技、文化、环保、医疗等领域。
非营利机构不以谋求自身获取利润为目的,但并不是不产生收益。就我会来说,收取的著作权使用费除扣除必要的管理工作成本外,全部面向音乐著作权人进行使用费分配。
9.为什么音著协要以自己的名义对会员作品的著作权进行管理?
以自己的名义对会员作品的著作权进行管理,这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一项重要的操作规则,也是著作权集体管理与一般代理的区别之一。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在面对海量音乐的使用者、将千千万万会员分散的权利集中在一起,以一个统一的声音对外发放许可、收取使用费以及维权, 确保会员权益能够真正实现。
这样做的好处具体体现为:
(1)可以最大化增强音乐著作权人与音乐使用者的谈判能力。词曲作者个体相对于海量音乐的使用者是弱势的,团结起来才会变得强大。
(2)可以最大化方便使用者向我会申请获得合法使用音乐的许可。使用者不必逐一与分散的词曲作者联系以获得许可,能够节省巨大的人力、财力。
(3)可以最大化提高的维权效率。我会在对侵权者采取诉讼等法律措施时,不必逐一、频繁地获得相关作者的另行授权。
10.音著协是什么时候成立的?
1992年12月17日。
11.音著协的成立背景是什么?
(1)音乐家们版权意识的觉醒。改革开放后,许多音乐家在国际交流活动中都接触到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等相关的版权信息,因此有了在我国建立同类组织的意愿。
(2)著作权法的颁布。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正式颁布施行,保护音乐著作权开始有法可依。
(3)国际公约的要求。我们于1992年先后加入《世界版权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相应的,对音乐著作权的保护也需要逐步与国际水平接轨。
(4)政府部门的支持。我会的成立也离不开国家版权管理部门的大力支持。
12.音著协的登记管理机关?
民政部。
13.音著协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部门?
国家版权局。
14.音著协的外事管理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15.音著协的党建领导机关?
中共中央直属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16.音著协的宗旨是什么?
保护音乐著作权,维护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音乐创作和使用, 促进中国大陆地区音乐的繁荣。
组织机构
17.音著协的组织机构?
权力机构:会员大会;
领导机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主持工作);
执行机构:总干事领导下的各工作部门。
18.会员大会的职权?
会员大会是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3)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4)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5)选举和罢免名誉主席、主席、副主席;
(6)制定和修改使用费收取标准;
(7)制定和修改使用费分配转付办法;
(8)决定本会执行机构提取管理费的比例;
(9)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10)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11)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12)决定终止事宜;
(13)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19.音著协的主席?
根据我会《章程》的规定, 我会的主席由曲作者或者词作者会员担任,我会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为主席。
我会第一届至第三届主席: 王立平,著名作曲家,代表作有歌曲《枉凝眉》、《少林少林》、《牧羊曲》、《驼铃》、《太阳岛上》、《大海啊故乡》等。
我会第四届主席:赵季平,著名作曲家,代表作有歌曲《妹妹你大胆地向前走》、《酒神曲》、《好汉歌》、《黄河鼓震》、交响乐《和平颂》等。
20.音著协都有哪些工作部门?职能分别是什么?
我会下设会员部、作品资料部、表演权部、复制权部、广播权部、分配与技术部、法律事务部、信息宣传部、财务与总务部,共9个职能部门。
会员部负责吸收音乐著作权人加入协会,协调各部门为会员提供服务。
作品资料部负责管理会员音乐作品及相关版权资料,发挥“信息数据库”的重要作用。
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等许可业务部负责为各行业音乐使用者提供著作权许可服务并收取使用费。
法律事务部负责为会员提供法律服务,为我会各部门提供法律支持, 同时还肩负着媒体联络、学术研究与交流的多重职能。
分配与技术部负责向会员和相关音乐著作权人分配著作权使用费,并为我会提供网络、通讯等软硬件技术支持。
财务与总务部负责我会的财务管理,同时为我会的正常运作提供坚实的后勤保障。
信息宣传部负责产业界信息的收集与整理、制作我会内刊及宣传材料、管理网站、通过社交媒体发布对外信息、组织各项会议及活动等。
职能与工作
21.音著协的职能是什么?
我会的职能是:依照法律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音乐使用者发放音乐著作权使用许可,收取、分配许可使用费,向侵权者提起诉讼。
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2.音著协开展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 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国务院《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及协会《章程》等开展各项工作。
23.音著协收取著作权使用费的权利来源是什么?
我会收取著作权使用费的权利来源于三个方面:
(1)会员的授权。
(2)相互代表协议。通过与海外同类组织签订相互代表协议,可以管理世界范围内的音乐作品在中国的使用授权。
(3)法律规定授权。依照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及国家版权局的授权, 对属于法定许可范畴的音乐作品的使用费进行收转。
24.音著协是否管理音乐著作权人的所有权利?
我会并不管理所有的音乐著作权。
我会的权利管理有一个特点,即只管理音乐著作权人个体难以行使的权利,个体包括词曲作者和出版商等。音乐著作权人个体难以行使其权利,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其作品被多行业、多商家、跨地域等广泛使用,难以了解所有被使用信息;二是使用者海量使用作品,个体著作权人与使用者的谈判地位不对等。
对于音乐作品的改编、音乐作品的首次印刷出版等涉及的著作权,音乐著作权人自己完全可以直接管理,因此仍然由其自己行使相应的权利。
25.音著协管理的具体权利内容?
我会仅管理词曲著作权人个体难以行使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26.音著协管理音乐作品的范围?
基于我会会员的授权、我会与海外同类组织签订的相互代表协议,我会管理世界范围内300万词曲作者的音乐作品多达1400多万首。这些作品囊括了声乐类、器乐类等各类音乐作品,可以满足各类不同行业音乐使用者的实际需求。
27.音著协怎样进行音乐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我会进行的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概括而言,主要有三个环节:发展会员、发放许可、分配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建立音乐著作权人和音乐作品的资料档案库;
(2)与音乐作品的使用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
(3)向音乐作品的使用者发放使用许可证;
(4)根据规定或商定的标准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5)根据作品的使用情况向音乐著作权人分配其应得的使用费;
(6)提供其他与音乐著作权及产业相关的服务。
28.音著协的工作费用来源是什么?
我会的工作费用,即管理费,主要来源于在所收取的著作权使用费中按一定比例进行的扣除,该扣除比例由我会最高权力机构决定,目前年均扣除比例约为17.5%。
29.音著协的财务管理制度是怎样的?
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30.音著协成立以来共收取音乐著作权使用费有多少?向音乐著作权人分配使用费费用有多少?
截至2017年底,我会历年为著作权人收取著作权使用费总金额约14.5 亿人民币。其中,参与分配的使用费金额约12亿元人民币,约占总许可使用费收入的82.5%。
海外合作
31.音著协加入的国际组织都有哪些?
(1)1994年,我会成为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成员。
(2)2007年,我会成为国际影画乐曲复制权协理联会(BIEM)成员。
(3)2012年,我会成为国际复制权联合会(IFRRO)成员。
在国际组织的框架下,我会陆续与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同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了相互代表协议(样本见附录),可以促进中国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国际上得到全面保护。
32.音著协和海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是什么关系?
是权利相互代表关系。
在国际著作权管理体系下,任何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均可以通过
在国际著作权管理体系下,任何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均可以通过
例如:我会可在中国大陆地区管理欧美日韩和中国港澳台地区等全球范围内所有与我会签订相互代表协议的同类协会会员的音乐作品。我会在中国大陆收取的许可使用费中,属于海外音乐作品产生的费用,将转付给海外相应协会,由海外协会实现对其会员的使用费分配。同理,其他国家/ 地区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也可以在其所在地域管理我会会员作品的著作权,并向我会分配转付相关著作权使用费。
33.音著协签订的第一份相互代表协议?
1993年12月26日,我会与香港音乐著作权协会(CASH)签订了我会的第一份相互代表协议。1994年6月7日,我会与意大利音乐著作权协会(SIAE)签订了我会与外国协会的第一份相互代表协议。
34.音著协和多少家海外同类组织签订了相互代表协议?
截至2017年底,我会已与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同类组织签订有相互代表协议,已具备全世界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代表性。(详细名单见附录)
信息公示
35.音著协的信息公示面向哪些对象?
(1)会员;
(2)音乐使用者;
(3)社会公众:包括政府、法院、学者、行会、版权产业、音乐产业等相关从业者;
36.音著协有哪些信息公示的途径?
(1)官方网站:www.mcsc.com.cn;
(2)《年报》;
(3)《会讯》;
(4)官方微信公众号(mcsc1992)。
37.音著协信息公示的内容一般都有哪些?
(1)我会的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
(2)指导我会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包括《章程》、分配规则、许可收费标准、工作流程等;
(3)我会动态:包括会员、许可、维权、分配、对外交流等具体工作的进展情况;
(4)作品公示信息:包括我会管理作品信息、法定许可收转等作品认领信息;
(5)其他依法应公示的信息。
38.除了音著协自身的公示途径外,还有哪些方式可以了解到音著协的信息?
可以在国家有关部门编写、出版的《中国版权年鉴》、《中国音乐产业发展报告》、《中国反侵权假冒年度报告》等相关出版物中查阅我会的年度工作信息。
39.音乐使用者有权对音著协的哪些工作资料进行查阅?
音乐使用者可以通过我会官方网站查询与我会集体管理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内会员作品信息、海外相互代表权利组织信息、各类授权许可的收费标准、各项授权许可工作流程、具体联系方式等。
40.音著协可否公示所管理的歌曲的曲目清单?
在我会网站“作品公示”一栏中,使用者或其他社会人员可以查询到我会管理的中国大陆地区会员的音乐作品的曲目清单。
41.音著协的公示信息他人可以转载使用吗?
我会公示的工作信息及数据向全社会开放,所有人均可查看、转载。但是涉及到我会动态新闻、微信推送的具体文章等,转载前应提前联系我会获得许可。
其 他
42.音著协的发展实践与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
(1)我国《著作权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会成立及开展工作的法律基础。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1991年6月施行。1992年12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
(2)在著作权立法层面,我会为维护词曲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而开展的各项工作为国家有关立法和修法提供了最前沿的法律实践经验,有力地推动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著作权法普及实施水平的提高。
① 经过我会近十年的业务开拓实践,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时,其中第八条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和职能,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② 2004年,国务院出台《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此后,我国又相继成立了音像、文字、摄影、电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3)我会维护词曲著作权人权益的大量工作推动了《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完善,也促进了我会各项许可维权工作的拓展普及。
① 1991年实施的《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的权利较少,我会也只能针对其中两项权利开展许可收费工作,即复制权、表演权(现场表演部分)。
② 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著作权人的权利内容有了大幅扩展,其财产权明确为13项,其中著作权人需要通过我会进行管理的权利新增了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机械表演部分),但是广播权多数情形下属于法定许可,还需要国家出台付酬标准才能实际开展工作。
③ 2009年11月,在我会的不懈努力和积极推动下,国务院颁布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我会的广播权许可收费工作至此方能实际开展。
43.音著协组织或参与的对外活动都有哪些形式?
我会应邀参加各类与音乐著作权有关的座谈会、研讨会、展会、国际会议等活动,自身也会组织一些与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相关的研讨会等交流活动。
44.音著协获得过哪些荣誉?
2004年,我会被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民间组织”称号
2004年,我会担任国防科工委“嫦娥工程”的音乐版权统筹
2005年,我会被评为全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50强
2006年,我会荣获“全国版权保护示范单位”称号
2006年,我会荣获第三届2008奥运歌曲征集评选活动优秀组织奖。
2008年,我会担任第29届北京奥运会音乐版权服务单位
2010年,我会担任上海世博会音乐版权服务单位
2011年,我会获评“全国版权保护评选活动优秀推荐单位”
2014年,我会担任南京青奥会音乐版权服务单位
除此之外,我会多个部门和个人也曾获得过国家评选的著作权领域先进集体和个人奖。
45.如何联络音著协?
我会的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33号京纺大厦5层
邮编:100005
联系电话:010-65232656(总机)
传真:010-65232657
会员事务
会员入会
46.音著协有多少会员?
截至2017年底,我会会员总数为8907人。
47.音著协的会员有哪些类型?
我会会员类型涵盖了音乐作品的曲作者、词作者、音乐改编者、歌曲译配者、音乐作者的继承人以及其他通过合法方式获得音乐著作权的个人及单位。
48.什么人可以成为音著协会员?
凡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包括曲作者、词作者、音乐改编者、歌曲译配者、音乐作者的继承人以及其他通过合法方式获得音乐著作权的个人及单位,均有资格申请成为我会会员。
49.机构团体可以成为音著协会员吗?
可以。
任何机构团体单位只要通过合法途径而拥有音乐著作权,均有资格申请成为我会会员,例如通过音乐著作权人转让方式获得著作权等。
50.加入音著协有什么好处?
(1)加入我会,可以借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力量,通过我会建立覆盖全国和海外的著作权管理体系,对音乐作品的使用进行专业高效的管理,可以通过事先或事后的授权使音乐著作权人最大限度地获得他人使用音乐作品带来的著作权益;
(2)加入我会,音乐作者不必为维护自己难于管理的著作权利而费心,可以更加专心于音乐创作;
(3)加入我会,音乐作者还可以随时就其作品的管理维权事宜等向我会进行法律咨询。
51.词曲作者的著作权转让给他人后是否还可以加入音著协?
可以而且非常必要。
根据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制定的著作权使用费(版税)分配规则规定:词曲作者一旦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论其是否将权利转让给第三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针对其作品在广播权、表演权使用领域(包括被现场演唱、作为背景音乐播放、在广播节目中使用、在网络中传播等)所收取的著作权使用费,仍应为词曲作者保留至少50%的分配额度。作为CISAC会员,我会由最高权力机构通过的《使用费分配规则》也对此有一致性规定,并在实践中严格执行。
因此,即使词曲作者会员已将权利转让出去,在我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体系下,仍然可以得到相关作品50%的表演(包括网络)、广播使用行为的著作权收益。
52.加入音著协需要交纳会费吗?
不需要。
53.加入音著协有什么条件?
凡是同意我会《章程》并自愿加入我会的音乐著作权人(包括作曲者、作词者、音乐出版者和其他权利人),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皆有资格申请成为我会会员:
(1)有音乐作品被出版单位以图书、期刊形式发表;
(2)有音乐作品被广播、电视台播放;
(3)有音乐作品被表演团体或在全国有影响的表演者表演;
(4) 有音乐作品被音像出版单位制作录音制品公开发行、或被用于公开发行的电影片、电视片或录像片;
(5)有音乐作品在互联网上以视听等形式公开发表及传播。
54.加入音著协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加入我会,需视以下情况,履行简单但十分必要的手续:
(1)个人入会:
① 与我会签署音乐著作权合同(见附录),以信托的方式将其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广播权、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授权我会管理;
② 填写会员及作品信息登记表(见附录);
③ 提供身份证等复印件和用于接收我会分配著作权使用费的银行卡复印件。
(2)单位团体入会:单位团体会员入会除履行词曲作者入会手续外,还需提供与词曲作者签署的不少于五首音乐作品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继承人入会:凡由已故音乐著作权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或其他依法继受其音乐著作权的个人及单位团体均有资格加入我会。继承人若为多人,须从继承人中推选一位代表入会。
55.可以有双重会籍吗?
目前,在国际音乐著作权保护体系下,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音乐著作集体管理组织之间都签订了相互代表协议,使得任一组织会员的作品在其他组织管辖的地区被使用也能得到充分的著作权保护。因此,没有必要同时加入一个以上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了保证管理的规范和有效,目前一国或地区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般不接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音乐作者作为自己的正式会员。
56.会员需要将哪些著作权交给音著协代为管理?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有4项人身权和13项财产权。但是, 我会并不管理所有的音乐著作权,而只是管理财产权内容中的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人个体难以行使用的权利。
57.在音著协官网进行数字音乐版权注册(MORP)后还有必要办理入会手续吗?
有必要。数字音乐版权注册(简称MORP)和加入我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其起到的作用也不相同。
数字音乐版权注册的最大好处是具有作品权属的证明作用。当作者注册的作品与第三人发生权属上的争议时,版权注册证书载明的注册者、作品注册的时间、内容等详细信息可以成为注册者证明其为原始著作权人的证据,而有异议的第三人如果没有有效证据证明作品创作时间早于上述注册时间的话,那么这个版权注册证书对于注册者来说,就是一个反驳对方、佐证自身权利的有利证据。
加入我会最大的好处是可以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制度和体系的力量有效维护作者的著作权益。音乐著作权人可通过与我会签署音乐著作权合同加入我会,将其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广播权、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权利以信托方式授权我会进行集中管理,并随时向我会登记其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我会以自己的名义向各类音乐使用者收取著作权使用费,并根据会员的作品登记信息向其进行分配。
因此,当作者进行数字音乐版权注册后,如同时符合入会条件,应办理入会登记手续,以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58.音乐作品保护期有多长?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我会只能就尚在保护期内的音乐作品进行著作权管理。
59.加入音著协后可以退出吗?
可以。
退会就是把授权给我会的权利收回来,有关作品的著作权不再由我会管理。只要音乐著作权人提交书面申请,这是完全可以的。但是我会的工作有连续性和周期性,由于技术上的原因,退出我会必须在我会收到退出申请一年后生效。同时,即使是退出我会的音乐著作权人,在法律允许不经许可而使用音乐作品的情况下(如法定许可),我会也为其收取作品使用费并向其分配,只是他不再享受会员的其他利益和待遇了。
60.会员退会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会员退会,需要本人或授权代表来现场办理,并提交书面退会申请。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61.音著协会员享有哪些权利?
我会《章程》第十三条规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我会的活动;
(3)对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4)参加我会著作权使用费的分配;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参加我会举办的奖励活动和享受我会提供的福利。
62.音著协会员应履行哪些义务?
我会《章程》第十四条规定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我会章程,服从我会最高权力机构、领导机构做出的决定;
(2)维护我会的名誉及合法权益;
(3)将全部现有和今后创作及获得著作权的作品向我会登记;
(4)如实向我会反映事实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3.音著协的换届大会几年召开一次?
每四年召开一次,有特殊原因可以延期一年。
64.会员行使权利表决决议的原则?
采取每位会员一人一票制。
65.会员加入音著协后还能否自行行使或许可他人行使相关权利?
按照国务院《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与我会订立集体管理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自己行使或者许可他人行使合同约定的由我会行使的权利。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因授权的不统一而导致混乱,避免为使用者的使用造成的不便,同时避免著作权人在向使用者授权时因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导致权益的不必要损失。 因此,使用者在使用音乐作品时,应向协会提出使用申请。
66.会员有权对哪些具体内容进行查阅?
会员有权对我会整体工作情况,以及涉及其个人的信息登记、作品登记、权利许可情况和使用费分配情况进行查询。
67.会员如何查阅音著协的工作报告等其他业务材料?
(1)关于我会整体工作情况:会员可以通过定期收寄的会讯和年报查询我会的工作报告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也可通过登录我会官网、微信公众号获得电子版的会讯和年报,并了解更多信息。
(2)关于涉及会员个人的作品登记、权利许可、费用分配等业务材料,会员可联系会员部或相关部门进行查询。
68.会员如何查询个人的许可分配和作品资料登记信息等资料?
会员可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联系分配部工作人员来了解自己作品的分配情况,通过联系资料部工作人员查询作品登记情况。
69.会员是否有权要求查阅其他会员的使用费收取和分配情况?
不可以。
依法为保护会员的隐私权,会员只有权查询自己作品的使用费收取和分配情况。
70.会员作品的权利归属发生变化是否应通知音著协?
如会员作品权利归属发生改变,必须及时通知我会,以保证著作权使用费能够顺利分配给对应的权利人,以避免后续不必要的问题和纠纷。
71.会员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向音著协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会员可以通过拨打我会会员部工作人员电话、写信、电子邮件、短信平台等方式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72.会员如何对音著协的工作进行监督?
我会依法开展各项工作,以保证会员等音乐著作权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尽可能充分的保护。我会会员也有权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和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我会工作进行监督。具体而言:
(1)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由音乐著作权人等组成的会员代表大会, 我会的领导机构人选、使用费收费标准、使用费分配规则、管理费扣除比例等均由最高权力机构决定。
(2)我会的领导机构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主要由曲作者、词作者组成。
(3)我会法定代表人主席一职必须在词作者会员或者曲作者会员中产生。
(4)我会的收益和分配以及其他活动的情况,都定期向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通过我会官网、每年的年报、会讯、手机短信、微信等向全体会员通报。
我会会员均有权通过会员部了解我会整体工作情况以及本人的著作权许可和使用费分配等信息,并对我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会员服务
73.音著协为会员提供什么样的服务?
我会为会员提供的服务主要表现在对会员著作权权益的维护和实现, 即:向使用者发放著作权许可并收费,向会员分配使用费等。此外,围绕我会职能和会员需求,我会也尽可能提供更多的其他服务。
74.音著协会员作品在海外使用,权益能得到保障吗?
能。
凡我会会员授权给我会管理的音乐作品在海外被使用,其著作权人的权益是可以通过我会参加的国际音乐著作权保护体系得到保障的。这是因为,作为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成员,我会按照国际惯例与70多家海外同类组织签署了相互代表协议,彼此代为收取对方会员在本组织所属管辖区内的作品使用费并转交给对方,从而使得中国音乐作品能够受到国际著作权集体管理网络的覆盖和保护。
75.音著协会员如何办理分配著作权使用费专用的银行卡?
目前我会的著作权使用费通过中国建设银行19位卡号的龙卡通储蓄卡向会员进行分配。会员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去所在地附近的建设银行营业厅办理,银行卡复印签字后寄给我会会员部,并注意:
(1) 龙卡通储蓄卡正面须与身份证复印于同一页A4纸上,一式两份,为防止复印不清,请您于空白处再将19位卡号工整地手写一遍,并签名、署上日期;
(2)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33号京纺大厦5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会员部收(邮编100005);
(3)会员部咨询电话:010-65232656转518、510、570、571、556。
76.音著协向会员分配使用费时,对所收取的著作权使用费收取管理费吗?为什么?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和我会《章程》规定,我会对收取的著作权使用费按照一定的比例扣除留取费用,该费用称为管理费,管理费扣除比例由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我会进行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是一项十分复杂和专业的法律运作和核算分配工作,需要聘用合格的专业人士,配备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多方面的业务活动;而我会又是民间机构,日常开支从来只能靠自己解决,因此必须从著作权使用费中作一定的扣除,以保障我会的持续正常运作。
77.如果不方便接受邮寄资料,是否有其他途径收到音著协的信息?
除通过邮寄方式获得我会资料外,还可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获得使用费分配清单,通过我会官网获得年报、会讯等资料,或通过微信公众号来获取通知和信息。
78.会员可以向音著协的刊物投稿吗?
可以,但投稿内容应与我会著作权管理工作直接相关。需要说明的是,我会会刊主要用于向会员通报介绍我会近期的工作进展情况,并非音乐作品发表作品的渠道和会员个人动态信息的发布渠道。
79.会员发现侵权使用音乐作品的行为如何向音著协投诉?
会员可以在尽可能详细地搜集侵权使用信息后,通过拨打会员部电话、写信件和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投诉,并提交投诉信及有关证据材料。
80.音著协可以帮助会员联系其他会员合作创作作品吗?
如会员欲寻求音乐创作合作伙伴,可通过会员部查询欲合作的作者是否是我会会员,如果是,可通过我会转交信件的方式转达合作意向。
81.会员可以将作品交给音著协进行宣传推广吗?
我会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事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法律事务相关工作,主要职能是帮助会员收取、分配著作权使用费,一般不涉及关于作品的推广和宣传。在条件具备时,可以考虑为会员提供作品宣传等更多服务。
82.音著协是否能帮助歌手管理其著作权利?
我会业务不涉及歌手的表演者权等邻接权。对于创作型歌手,我会也仅是管理其音乐作品词曲的著作权。
83.音著协是否可以接待会员来访?
当然可以。我会欢迎会员来访,来访前需要和我会会员部约定好时间。
作品登记与著作权管理
84.音著协如何管理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信息?
首先,会员在入会、有新作品产生、作品著作权发生变动时,需要及时向我会进行作品登记,同时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其次,所有会员音乐作品的版权信息均会录入DIVA(Documentation –Innovation–Visionary–Art)大数据系统,最终实现数字化管理。DIVA系统是2002年由我会与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CASH)共同开发的,该系统符合国际标准,可实现对著作权人、音乐作品著作权信息的高效管理,从而为著作权许可、著作权使用费分配提供有力支持。DIVA是目前全球最大的中文音乐作品著作权信息库。
第三,我会通过DIVA系统实现与全球范围其他同类组织之间的版权信息互换,进一步为音乐作品著作权的国际保护提供支持。
85.DIVA系统是按照什么标准建立的?
国际上,数字化音乐版权信息管理系统,是通过IPI(权利人信息系统)和ISWC (国际标准音乐作品编码)两个标准建立起来的,DIVA系统也是采用同样的标准,这样可以实现在世界范围内对音乐著作权人作品的保护。
(1)IPI(权利人信息系统):
IPI(Interested Party Information)是由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委托SUISA(瑞士作者版权协会)开发,它是CIS(国际数字化版权信息管理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它提供了维护和管理全球权利人的数据信息标准,目前是CISAC各成员协会之间交换会员资料的一种国际标准形式。
(2)ISWC(国际标准音乐编码):
I S W C (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S t a n d a r d Musical Work Code)是经ISO认证的,一个独特的、永久的、国际公认的识别音乐作品的编码。该编码由字母“T”和九个阿拉伯数字加上一个数位检查数字组成,即使该作品被发行到国外或被翻译成其他语言,作品的ISWC编码仍然保持不变。ISWC相当于每首音乐作品的“身份证编码”,确保音乐作品的独特和唯一性。
86.DIVA系统如何发挥作用?
(1)会员入会后,DIVA系统为会员建立专属IPI(Interested Party Information),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入会身份(词曲作者、继承人或其他著作权人)等个人信息,以及该会员公开发表的音乐作品的名称和该音乐作品的详细权利信息,包括音乐的词曲作者、权益人、权利归属和权利比例等内容,并赋予相应音乐作品专属的ISWC编码。
(2)在发放著作权许可时,我会先获得使用者提供的作品使用清单, 再利用DIVA系统核查清单中音乐作品的权利归属及权利比例并反馈给使用者,最终双方确定许可收费的具体内容。
(3)在进行使用费分配时,我会先将音乐作品使用清单的内容录入DIVA系统, DIVA系统会按照既定程序自动将作品使用信息与作品版权信息进行匹配,再将许可使用费按照作品权利比例归属到相应的著作权人名下。
87.目前有哪些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使用DIVA系统?
目前有5家华语音乐使用频率较高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共用该系统,包括: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MCSC)、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 CASH )、台湾社团法人中华音乐著作权仲介协会( MüST )、马来西亚音乐人版权保护协会( MACP )、印尼音乐著作权协会( WAMI )。由于DIVA系统由5家集体管理组织共用,在许可授权过程中,DIVA系统可完成在线的国际音乐作品版权信息共享,使得著作权人的权益获得更全面的保障。
88.在中国大陆,希望获得ISWC编码以便实现音乐作品的国际保护,其途径有哪些?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ISWC编码在中国大陆的唯一代理机构。
89.音著协会员如何进行音乐作品登记?
会员登记音乐作品应填写我会制订的包含以下项目的作品登记表:
(1)作品名称:包括别名,如有英译名请附加;
(2)作品种类:包括通俗、严肃、器乐、儿童音乐等;
(3)词曲作者姓名;
(4)权益人:即著作权人;
(5)编译配:即改编、翻译和配歌;
(6)首次出版者及时间;
(7)首次录制者及时间;
(8)首次表演广播者及时间;
(9)合作者和著作权共有者。
90.如何获得作品登记表?
(1)电话联系我会资料部,索要纸质版的作品登记表(见附录)。
(2)登录官方网站,从“会员登录”窗口登录后,下载获得电子版的作品登记表。
91.会员是否可以通过网络直接完成音乐作品登记?
目前还不行。
作品登记表可以从我会官方网站的“会员登陆”窗口登陆后,直接下载。但会员填写登记表后,需要本人签名并寄送至我会。因此,目前音乐作品登记无法全程通过在线方式完成。
92.作品及著作权信息登记一次后,后续创作的新作品是否也可以自动得到使用费分配?
不可以。
我会的许可和分配完全依照DIVA系统登记作品的版权信息进行,只能对已登记的作品完成许可和分配工作。若会员创作出新的作品,应及时获取作品登记表,填写相关的版权信息并寄送至我会,由我会录入至DIVA系统中,才可在后续的分配中获得使用收益。
93.会员是否需要登记全部的作品?
需要。
会员只有将其公开发表的所有作品向我会进行登记,我会才能充分保障会员的利益,确保每一位会员应得的使用费份额,让费用分配更加全面、准确。
94.会员可以将未发表的音乐作品在音著协进行登记吗?
不可以。这是因为:
(1)未发表的作品一般未经过相关单位的审查,在内容、质量等方面得不到有效保障;
(2)未发表的作品在其著作权归属上很难判定,得不到有关出版单位、广播电视台、网站等单位的公开证明;
(3)未发表的作品一般很少为人所知,使用者也不会知道并使用这样的作品,因此也就不会产生进行著作权管理的需要。
95.为什么会员作品的登记时间应为首次发表时间?
为了防范今后可能产生的权属争议,会员除了有必要留存相关的证据材料外,在我会进行作品登记时记录的首次发表时间也是一项有力证明, 可以在确定作品著作权归属时起到积极的作用。
96.填写作品登记表时,是否需要将合作者一并填上?
需要。
对于器乐作品,如果是合作作品,在填写作品登记表时,在作者一栏中,除了填写作者本人外,还需要将合作者一并填写。对于声乐作品,则需要将全部的词曲作者填入表中。只有填写完整,才能便于我会对其作品进行著作权许可,并保障作品使用费的准确分配。
97.会员登记作品时,还需要提供相应的乐谱、歌谱、词稿或音源吗?
暂不需要。
由于我会管理的是会员的著作权,同时尚未全面开始对音乐作品的使用进行监控、监录,现阶段尚不需要使用这些材料,且我会目前也不具备保存这些资料的条件,因此暂不要求会员提供。今后条件成熟时,有可能需要会员提供作品全部或主要部分的乐谱、歌谱、词稿或音源。
98.两个作者就同一作品进行有冲突的登记,音著协如何处理?
如果在作品登记时出现权利冲突,或者在会员完成作品登记后出现第三者对该作品主张权利,在无法直接确定作品权属、权利比例的情况下, 我会将暂时停止对该作品的著作权使用费分配,直到确定真正的著作权人、权利比例时,我会再重新分配版税。
99.会员登记作品时,音著协是否会鉴别作品权属的真实性?
会员登记作品应真实无讹,若有不尽不实,只能由登记人本人负责, 故我会不负责鉴别作品权属等登记信息的真实性。
100.作品发生署名争议后,音著协能否帮助解决?
由于署名权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范畴,而作者的人身权是不可以转让的,由作者终身享有。因此,当发生署名权争议时,应当首先由争议双方自己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通过著作权行政机关或者法律途径解决。当然在争议期间,我会可以为会员提供一些法律咨询服务。
101.会员(及作品)登记表中权益人栏该怎样填写?
一般应填写词曲作者本人姓名。
如果词曲作者通过合同把其音乐著作权转让给了其他个人或者团体(如音乐出版公司),则应填写被转让人姓名或名称。
102.会员向音著协登记的信息发生变更应怎么办?
会员向协会登记的资料,特别是作品名称、著作权归属、权利比例、联系方式等,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我会更新。另外,会员有新的作品问世或获得新的音乐著作权,也应及时向我会补充登记。
许可与维权
著作权许可
103.使用音乐为何要取得著作权许可?
音乐的创作需要词曲作者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付出艰辛的劳动, 他们理应基于自己的创造性工作而获得社会的尊重和相应的报酬。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包括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在内的十三项财产性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该权利,并依法获得报酬。因此,使用者除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外,在使用音乐前应当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104.音著协发放著作权许可的对象有哪些?
凡涉及我会音乐作品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四项权利的使用者,均为我会发放许可的对象。具体如下:
(1)以复制方式制作发行带有音乐作品的录音录像制品、影视剧及广告片、工业产品(如玩具、乐器)、卡拉OK点歌机等的各类使用者;
(2)以公开表演和公开播送的方式使用音乐作品的机构、设施和场合,都是音著协发放许可的对象,一般包括:饭店、歌舞厅、餐馆、咖啡厅、音乐茶座、超级市场、剧场、电影院,各类交通工具、卡拉OK歌厅等公共场所;各种形式的音乐演出等;
(3)以广播电视信号发射方式使用音乐作品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4)以互联网/移动网络方式传播使用音乐作品的平台、运营商等, 其经营方式涉及M音乐在线播放和下载、手机铃声下载、手机APP应用、网络直播及其他网络使用音乐作品进行的增值服务等。
105.音著协发放许可的范围?
(1)作品范围:世界范围内的音乐作品1400多万首,可以满足各类不同行业音乐使用者的实际需求。
(2)权利范围: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106.应在何时取得授权才可合法使用音乐?
除法定许可的情形以外,应该在使用音乐作品之前提出申请并办理许可。
107.如果没有经过合法授权就公开使用音乐作品,会承担什么后果和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未经授权许可使用音乐的,可能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责令停止演出和停止播放。音乐演出组织者和播放商业场所如果拒绝支付著作权使用费,我会可以向法院提请禁演和停止播放。
(2)行政处罚。音乐使用者如拒绝支付著作权使用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该单位进行调查和行政处罚,并要求其合法使用音乐著作权。
(3)司法判赔。音乐使用者未经授权许可,拒绝支付著作权使用费, 还有可能面临法律诉讼的风险。除使用费赔偿外,同时还要承担相关的合理费用。
(4)刑事法律责任。音乐使用者侵权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除承担上述民事法律责任以外,还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108.音著协怎样确定使用音乐作品的许可收费标准?
我会在制定许可收费标准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使用者的经营活动对音乐作品的依赖程度;
(2)使用音乐作品行业的规模和获利情况;
(3)发放许可证、收取使用费和分配使用费在操作上的繁简程度和成本费用;
(4)市场环境和物价指数;
(5)国际惯例。
109.音著协的许可收费标准的制定程序是什么?
按照国务院《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会音乐作品许可使用费收费标准由我会最高权力机构制定,并报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110.音著协的收费标准的效力?
我会的音乐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收费标准由我会最高权力机构制定、并经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公告。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此标准是我会与使用者谈判时约定使用费的依据。除特殊情形外,如我会“未根据公告的使用费收取标准约定收取使用费的具体数额的”,使用者可以向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我会限期改正。
111.音著协的许可收费标准是否经过政府物价部门批准?
我会代表词曲著作权人行使的是民事权利和私权,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会的音乐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收费标准应按照程序由我会最高权力机构制定。由于我会进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特殊性,我会的收费标准要起到平衡著作权人和使用者的利益。因此,我会最高权力机构通过收费标准后,还应向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报备并由其公告。
112.通过什么途径可以查询了解音著协收费标准的具体内容?
(1)可通过我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了解我会许可收费标准及相关内容。
(2)还可通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官网查询我会经公告的许可收费标准。
113.使用流行音乐或严肃音乐等不同类型音乐,许可收费标准是否有区别?
我会制定许可收费标准时基本上是根据使用方式的不同来加以区分的,其主要考虑使用者对音乐作品的依赖程度、许可操作的繁简程度等因素,而非依照不同的音乐类型来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因此无论是流行音乐还是严肃音乐,其许可收费标准在形式上都是一样的。但是,考虑到严肃音乐一般时长较流行音乐更长,因此对于较长的音乐作品,在进行现场表演类许可时,我会的收费标准会按照5分钟计为一首作品的计算方式,从而对较长音乐作品收取更为合理的使用费。
114.外国的音乐作品音著协也可以授权吗?
可以。
我会通过与海外同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相互代表协议,可以管理海外同类组织会员音乐作品的相关著作权。根据相互代表协议的约定, 海外同类组织的会员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被公开使用时,只能由我会来代表音乐著作权人发放许可并收取使用费。
115.音乐使用者可以直接登录音著协的作品信息版权管理系统进行查询吗?
同世界各国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样,我会建立的音乐作品著作权信息管理系统采取的是间接查询方式,即由使用者提供需使用作品清单然后集体管理组织给出查询结果报告。同时,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我会官网已设置“会员信息”和“作品名录”板块作为信息查询系统,可以为各类使用者提供作者会员和会员作品的初步查询。
116.使用者向音著协申请许可时,查询作品权利信息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依现行的核查方法,使用者查询作品权利信息,至少需要提供曲目清单及每首作品的词曲作者、表演者等信息。
117.仅使用他人音乐作品几小节,是否仍然需要征得许可?
需要。
《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应当获得许可并支付报酬。法律并无规定使用音乐在几小节内就不属于侵权,关于“音乐作品使用8小节内不属于侵权”的传言完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118.使用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音乐作品需要获得使用许可并支付费用吗?
不需要。
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因此在音乐词曲作者
身故50年后,其作品自动进入公有领域,可以不经许可免费使用。
119.历史上音著协年度最高许可收入?历年许可收入总额?
截至2018年初的数据显示:音著协2017年许可收入为历年最高,约为2.16亿元人民币;音著协成立以来的许可收入总额约为14.5亿元。
120.音著协发放著作权许可的性质?什么是法定许可?
我会发放的许可是非专有许可,即将某一项或几项著作权许可他人使用之后,在合同的有效期内,我会还可以将同样的权利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这类许可涉及演唱会、背景音乐、网络使用音乐、工业产品使用音乐等情形,任何相关使用者均可以合理的条件向我会申请并获得此类许可。
此外,我会还根据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定,承担着音乐作品法定许可使用费的收转职能。法定许可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各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制度。在国际上,法定许可也是多国著作权法普遍采用的一项制度。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五种法定许可的情形,分别是:(1)在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中使用作品;(2)报刊转载、摘编作品;(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其中,涉及音乐作品的,其法定许可使用费由我会负责向著作权人进行收转。
121.音著协能否与使用者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
不能。
专有使用权是一种独占的和排他的权利,是指著作权人将许可使用的著作权授权给被许可人之后,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内,既不能再将上述权利再授权给第三人使用,自己也不能使用。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与使用者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使用者以合理的条件要求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拒绝。”
显然,除法定许可外,我会只能与使用者订立非专有许可使用合同。
122.音著协的法定许可与非专有许可的区别?
(1)二者适用的标准不同。法定许可情形下适用国家制定的许可收费标准,例如《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专有许可情形下适用由我会最高权力机构制定并经国家著作权管理部门公告的许可收费标准。
(2)二者适用的权利人范围不同。法定许可情形适用于所有音乐著作权人,除非该权利人依法声明;非专有许可则限于我会会员及与我会签有相互代表协议的海外同类协会的会员。
123.音著协许可使用合同有无最长期限的要求?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我会许可使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合同期限届满可以续订。
124.我们交费后音著协能不能提供正式发票?
可以。
我会许可业务均由我会总部按税务机关要求出具正式发票。
关于表演权
125.什么是表演权?什么是机械表演?什么是现场表演?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 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据此,表演有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两种形式。
(1)现场表演(亦称为“活表演”)是指:直接演唱歌曲、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或朗诵诗词等形式的现场公开表演。
(2)机械表演是指:借助技术设备公开播送、放映录音或音像制品等形式的公开表演。
126.表演权许可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表演权是作者的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表演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获得报酬。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127.表演权许可的范围是什么?
总体而言,凡公开场合演奏、演唱或借助设备公开播放音乐的都需要获得授权。
(1)现场表演许可范围,包括:演唱会、音乐会、音乐节、歌友见面会等。
(2)机械表演许可范围,包括:商场、酒店、宾馆、歌舞厅、酒吧、餐厅、咖啡厅、音乐茶座、超市、剧场、电影院、家居店、主题公园、嘉年华、音像店、健身房、溜冰场、音乐喷泉、展厅、办公楼、写字楼、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场所等。
128.表演权许可收费标准中未规定的行业如何界定收费标准?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各行业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我会已经确定的音乐作品表演权收费标准必然会出现一定程度的相对滞后, 例如:现行收费标准不适应某些行业的新变化、没有适用于新兴行业的收费标准等。针对此情况,我会除依法依规按照程序尽快出台相应标准外, 也会在实际操作中根据行业属性等具体情况,比照适用现有相近行业标准,或者制定试行标准与使用者协商后执行。
129.表演权授权收费是一次性费用还是年费?能否分期支付费用?
(1)现场表演一般是一次性许可收费;
(2)机械表演(背景音乐)一般是年度一揽子许可收费,不限曲目数量、播放次数、播放频率等。
不论是现场表演还是机械表演,一般均不能分期支付使用费。
130.使用者在获得表演权许可支付使用费之外,还需承担哪些义务?
按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使用者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时,应当提供其使用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和使用的方式、数量、时间等有关使用情况;许可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31.使用者应在何时获得表演权授权才可合法使用音乐?
无论现场表演还是机械表演,均应在使用音乐作品前的合理时间内提出申请,并办妥许可付酬手续。
132.表演权许可的办理流程?
(1)现场表演许可流程:
① 使用者提出使用申请,提交音乐作品使用清单、表演活动相关信息等材料;
② 我会对音乐作品进行权利信息核查,并向使用者反馈核查结果;
③ 使用者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品使用申请表》;
④ 我会核算许可费用;
⑤ 办理许可手续,双方签署许可协议;
⑥ 使用者依约向我会支付著作权使用费;
⑦ 我会出具发票。
(2)机械表演许可流程:
① 使用者提出使用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场所业态、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面积、使用者资质文件等;
② 我会对使用者的相关资料及资质进行核实;
③ 使用者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品使用申请表》;
④ 我会核算许可费用;
⑤ 办理许可手续,双方签署许可协议;
⑥ 使用者依约向我会支付著作权使用费;
⑦ 我会出具发票,并发放许可证、许可标识。
⑧ 在许可协议期内,使用者应定期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向我会提供使用作品清单。
133.表演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期限?
现场表演,许可使用合同的授权为一次性的,一般仅限于演出中表演使用一次。
机械表演(背景音乐),许可使用合同的许可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如遇特殊情况,使用者与我会需要就两年后的相关许可内容提前做出约定的,双方可设立续展条款。
134.在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为何要付费?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属于“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行为,涉及机械表演权,需要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且支付报酬。
135.机械表演权(主要涉及背景音乐)的授权模式及一揽子许可概念是什么?
我会对机械表演权的授权模式为一揽子许可,即:使用者可以使用全球范围的音乐作品,包括我会管理的作品和非我会管理的作品。此时,对于我会管理的音乐作品,我会发放著作权许可;对于非我会管理的作品, 我会不发放著作权许可,但是承担担保责任,即在使用者合理如约地使用音乐作品的情况下,如有第三方主张其作品的机械表演权,由我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之所以对非我会管理的音乐作品,由我会承担担保责任。原因有二: 其一,在机械表演权方面,我会具有足够的权利代表性,非我会管理的音乐作品占比极小甚至可以忽略不计,这是表演权一揽子许可授权模式的基础;其二,善意的使用者为了合法使用音乐所能做到的最大程度,就是取得我会的表演权许可,此时它已经将其民事行为能力发挥到极致。
136.商家播放背景音乐时需要获得机械表演权许可,为什么音著协是唯一可靠的选择?
我会是《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经广大权利人授权,以自己的名义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的组织。根据国务院《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必须经国家著作权管理部门批准才能设立。
我会管理的表演权具备全球音乐作品代表性。除了国内词曲著作权人的授权外,我会还与海外70余家同类组织签有相互代表协议,管理的音乐作品覆盖全世界范围。
我会的机械表演权授权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实行一揽子许可,为背景音乐商家提供总体解决方案,效率最高、成本最低、风险最小,可以帮助商家真正实现合法、自由播放音乐。
137.使用者在公共场所播放广播电台的音乐节目是否需要获得授权并支付著作权使用费?
需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表演权的定义,任何公开播放音乐作品的行为都会涉及机械表演权的范畴。不论是播放广播电台的节目还是播放音乐CD,仅在获取音源的途径上存在差异,其行为性质及应获得授权并支付使用费的法律责任并无不同。
138.在经营场所中播放背景音乐不是为了营利,是否也应交费?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要求,播放音乐是否需要获得许可并支付使用费,应该以是否公开播放为标准,而不是以是否为了营利为标准。
一般情况下,在营业性场播放背景音乐都并非直接利用音乐作品获利,但恰当地使用背景音乐,可以营造良好的氛围,提高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的愉悦程度,进而对商家的销售起到促进的作用,因此是一种间接获利的商业性使用行为。
139.使用者在获取音源,如购买正版光碟、网络下载音源、网络在线播放等,就之前的行为获得许可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后,将此音源在营业场所中以背景音乐的方式播放是否还需要获取表演权许可?
是的。
使用者通过购买正版光碟、网络下载音源、网络在线播放等方式获取的音源,可以不经许可,免费在家庭中使用,但如果拿到经营场所中去播放则属于公开表演,依《著作权法》规定应事先取得表演权许可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140.使用背景音乐的场所依据协会标准按面积计算时,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还是按照营业面积计算?如何计算?
按照营业面积计算。
营业面积的计算以使用者申报的营业面积数据为准,一般需要使用者提供相应的建筑平面图等材料作为佐证。
141.音乐培训机构在培训课上表演使用音乐作品,是否需要获得表演权授权?
需要。
我国 《著作权法》中关于教学及表演的合理使用规定为: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音乐培训机构不属于学校范畴,且其使用音乐作品有商业性质,不符合上述规定,因此需要向我会申请许可授权。
142.使用者在展示商品时部分商品内零散的播放出音乐作品是否需要取得授权?
这种使用方式是公开使用,符合《著作权法》关于表演权的定义,是机械表演行为,应当获得表演权的授权。
143.跨国连锁企业,其总部在国外解决了表演权许可,国内的门店播放背景音乐是否还需要解决表演权?
需要。
目前世界各国基本上都建立了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些组织在国际规则下均遵循属地管辖原则,即只能在本组织管辖范围内发放著作权许可,不能跨境发放许可。因此,跨国连锁企业在相应国家开设的门店, 需要向当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申请办理播放背景音乐的著作权许可。
144.国际航班、邮轮、列车等跨国交通工具上播放背景音乐如何解决著作权问题?
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定,此类交通工具一般适用国籍国的法律管辖。在中国籍(除港、澳、台地区)的交通工具上播放背景音乐需要获得我会著作权许可。
145.使用者获得音著协的背景音乐表演权授权后,选取部分音乐作品制作宣传片是否还需获得授权?
这是两个不同的行为,涉及两种不同的权利。
使用者获得的背景音乐表演权授权是用于公开播放音乐作品;用音乐作品制作宣传片,则涉及音乐作品的复制权,应另外获得授权。
146.使用者在获得音著协机械表演权许可后,为什么还需向音著协提供音乐使用清单?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使用者应当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供作品使用的具体情况,这也是我会与使用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时的明确要求。使用者向我会提供的使用曲目清单越详细,对我会后期实现使用费的准确分配越有帮助。
实践中,一部分背景音乐使用者因为使用音乐数量较大、随机性强, 确实难以提供作品使用清单。对此我会在向词曲著作权人分配使用费时, 只能按照相应的分配规则参照其他权利类型的作品使用清单进行分配。
147.现场表演的授权模式是什么?
现场表演的授权模式为一对一的授权,即:需要使用者提供全面具体的作品使用清单,并由我会进行权利核查,我会仅对属于我会管理的音乐作品进行授权,并对授权的音乐作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8.现场表演是表演者还是演出组织者缴纳著作权使用费?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149.什么情况下现场表演使用音乐作品无需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如果演出组织者组织“慈善演出”或“义演”等公益性的表演,同时将演出的全部收入捐献时,是否需要支付著作权使用费?
我国《著作权法》中有关于表演合理使用的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演出组织者组织“慈善演出”或“义演”等公益性的演出虽然被冠以公益概念,但只要不符合前述《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仍需要获得许可并支付使用费。至于是否需要将相应费用进行捐赠等处分行为, 理应由权利人决定,演出组织者无权处分。
150.演出亏损,组织者是否还应该支付著作权使用费?
是的。
著作权使用费,是基于作品被使用而产生的费用,实际上与水、电、场租、人员工资一样,属于成本性质的概念,与演出盈利或亏损没有关系,使用者应在演出前获得我会的表演权许可并支付著作权使用费。
151.演出组织者能否用演出票等其他等价物冲抵音乐作品使用费?
不能。
我会作为维护音乐著作权人利益的集体管理组织,所有活动均须与音乐著作权人利益相一致。我会为词曲作者等音乐著作权人统一收取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并将该使用费分配给相应的著作权人。因演出票等其他等价物无法用于对著作权人的分配,也就不能冲抵使用费。
152.演出组织者提出,有一部分演出票作为工作票、领导票、赠票而不对外销售,希望音著协基于此原因减免著作权使用费,其理由成立吗?
不成立。因为:
(1)音乐演出的著作权使用费计算公式是与观众座位总数、平均票价相关联的,而工作票、领导票、赠票其利用人也是现场观众的一部分,因此当然不应将这部分票务排除在使用费计算范围之外。
(2)这些票本身也是有价的,只是作为演出组织者的“人情往来” 由其直接赠送出去,但是对于其中包含的理应归属于词曲著作权人的使用费,演出组织者无权随意处分,我会也无权放弃。
(3)工作票、领导票、赠票也是演出组织者的一种商业经营方式,能够带给演出组织者其他可期待利益。
153.音著协会员在使用自己创作的作品公开进行现场表演时,是否需要向音著协申请许可并缴纳著作权使用费?
一般情况下,仍需要由演出组织者申请许可并支付使用费。《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自己行使或者许可他人行使合同约定的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的权利。这是因为:
(1)作为会员,交给我会代为信托管理的著作权是其个体难以行使的权利,因此为了实现其权益保护的整体效果,必须有统一的操作。
(2)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我会的著作权许可涉及大量音乐作品和众多词曲著作权人,我会维护的是词曲著作权人整体的权益,当个体权益与整体权益在管理程序上发生冲突(此处并非是著作权益冲突)时,需要优先照顾整体。
(3)在发放现场演出的著作权许可时,我会要同时就大量音乐作品的使用与演出组织者进行使用费协商、谈判,此时只有减少、去除个性化操作,才能保证许可的效率。
(4)营业性演出依法应由组织者承担申请许可、支付使用费的法律责任,而不是表演者。作为我会会员的词曲著作权人,如参加演出,也应由演出组织者负责申请著作权许可并支付使用费。
154.现场表演使用的曲目,音著协的权利如果不完整,是否可以进行授权?
我会将按照所管理音乐作品的授权范围对外发放著作权许可。
155.演出中使用音乐作品进行串烧演唱是按一首作品计算还是多首作品? 使用一首超长作品是按一首作品计算还是多首作品计算?
(1)串烧曲目按照涉及的作品数量计算。
(2)交响乐等超长作品的计算:实际使用超过5分钟的音乐作品,每5 分钟按一首音乐作品计;其中,超过部分不足5分钟的,按5分钟计。
156.把经过改编、翻译的音乐作品用于演出需要获得哪些授权?
把经过改编、翻译的音乐作品用于公开演唱、演出,则应当获得改编权人、翻译权人和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改编、翻译、注释、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157.音著协是否可以对曲艺、戏剧、歌剧、话剧、歌舞剧等形式的作品进行授权?如果前述作品中使用到音乐作品,音著协如何授权?
我会管理的是音乐作品的词曲著作权,而曲艺、戏剧、歌剧、话剧、歌舞剧等作品与音乐作品不是著作权法规定的同一类作品,因此我会无法对上述作品本身进行授权。
如果此类作品演出时涉及到音乐作品的使用,我会可根据自身管理的权利和具体使用情形进行相应的授权。
158.音著协如何对北京奥运会等大型体育赛事使用音乐进行授权?
我会是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北京奥运会)的音乐版权服务单位。北京奥运会上使用音乐主要涉及表演权,包括开闭幕式上现场表演音乐、场馆内候场时播放背景音乐等。这些音乐,除了奥运歌曲由北京奥组委享有版权外,大部分需要事先获得相关著作权人的授权。
我会与北京奥组委的合作主要有两部分内容:
(1)就2008奥运会上使用除奥运歌曲之外的国内外音乐作品,我会向北京奥组委发放著作权许可并收取使用费;
(2)就奥运歌曲的著作权,北京奥组委授权我会进行统一管理,包括向其他奥运歌曲的使用者收取许可使用费并向相关词曲作者进行分配。
我会对2010年广州亚运会、2011年深圳大运会、2016年南京青奥会等大型体育赛事使用音乐进行授权时,基本上采取了与北京奥运会同等的模式。
159.音著协如何对上海世博会等展览会使用音乐进行授权?
我会是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上海世博会)的音乐版权服务单位。上海世博会上使用音乐主要涉及表演权,包括开闭幕式上现场表演音乐、展会期间各种文艺表演、展馆内播放背景音乐等。因为参展国家、单位众多,使用音乐范围广泛,为了保证所涉音乐著作权均有合法授权,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上海世博局)与我会展开紧密合作,其内容主要为:
(1)就上海世博会上组织方使用的音乐,由我会向上海世博局发放使用许可并收取使用费;
(2)就上海世博会上各参展国家、单位自行使用的音乐,由上海世博局为我会提供便利条件,协助我会向各参展国家、单位直接发放许可并收取使用费,具体包括:将我会办理音乐著作权许可的相关内容纳入上海世博会参展规范文件中;提前书面通知各参展国家、单位与我会联系办理著作权许可;为我会提供参展国家、单位负责人的联系信息;在展会服务大厅设立音乐著作权办理窗口;敦促参展国家、单位遵守中国著作权法律、政策要求,主动联系我会办理音乐著作权许可等。
160.表演权与表演者权及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区别?在实践中意义为何?
首先,权利主体不同。表演权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内容之一,其权利主体是词曲作者为主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权的权利主体是歌手、演员等表演者;录音录像者制作权的权利主体是唱片公司等音像制作者。
其次,权利来源不同。表演权主要是来源于作品的创作,而表演者权和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均是来源于对作品的传播。显然,著作权(含表演权)是基础,表演者权和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是著作权衍生出来的权利,著作权法上称为邻接权。
第三,权利适用范围不同。作为作品的传播者,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范围较作品创作者更窄一些。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不享有表演权。
实践中,商家播放背景音乐时,依法不需要获得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而只需要获得词曲著作权人的表演权。
161.音乐使用者与音乐服务公司签订协议获得音源等服务,在其营业场所内播放音乐是否还需要获得音著协的表演权授权?
仍然需要。
(1)在营业场所播放背景音乐,依法应当取得代表词曲著作权人的我会的表演权许可。
(2)音乐服务公司是向音乐使用者提供音乐选曲、编排、播放及相关设备的服务公司,并没有资质与能力为音乐使用者全面解决播放背景音乐涉及的著作权问题。
(3)在营业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其行为和法律责任主体仍然是音乐使用者,即商家。
162.音著协如何在各地开展表演权许可工作?
(1)鉴于表演权特性——相关使用者遍布各行各业且分布在全国范围,为了保证表演权工作开展的效率,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著作权普法程度等具体情况,我会已经在大多数省区的重点城市设立了地方工作团队,委任了地方首席代表,并发展了一定数量的许可维权合作单位。
(2)地方工作团队主要负责在指定区域内开展音乐作品表演权许可工作,其许可对象包括涉及音乐的各类演出、播放音乐的各类商家等,其工作内容包括调研、洽商、取证等,但是签署许可协议、颁发许可证、使用费的收取、开具发票等财务工作则由我会总部统一操作。
163.音著协的表演权许可覆盖率?
随着全社会著作权意识的提升,使用者越来越重视自身使用音乐作品的合法性问题,尊重词曲作者的创作已经成为大多数使用者与我会的共识。
目前我会已经发放的机械表演权授权许可,已经覆盖到全社会大多数行业,其中包括商场、酒店、宾馆、歌舞厅、酒吧、餐厅、咖啡厅、超市、剧场、家居店、主题公园、嘉年华、健身房、音乐喷泉、展厅、办公楼、写字楼、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场所等各种业态,授权场所超过20000余家,并有越来越多的使用者积极主动地申请许可。同时,演唱会、音乐会等现场表演的著作权许可也已经基本覆盖全国。
关于广播权
164.广播组织在使用音乐作品中涉及的著作权问题有哪些?
广播组织在使用音乐作品中涉及的主要是“广播”问题。此外,为了实现其广播目的,还可能涉及“复制”问题、“表演”问题、“信息网络传播”问题,以及“改编”等问题。
165.广播组织在使用音乐作品中涉及的“广播”问题有哪些?
广播组织通过其所属频道或频率以无线电波传送、有线传输等方式向公众传播节目的播放行为,包括各种形式的直播、重播和转播。
166.广播组织在使用音乐作品中涉及的“复制”问题有哪些?
广播组织将音乐作品与画面、其他声音等元素进行的合成,将音乐作品翻录,转换音乐作品存储格式,更换载体,将包含音乐作品的节目上传至互联网等使用行为均属于对音乐作品的复制使用,例如制作节目、将节目出版成光碟等。
167.广播组织在使用音乐作品中涉及的“表演”问题有哪些?
广播组织以各种机械手段公开播放音乐作品、以现场演唱或演奏等类似方式使用音乐作品,例如节目中嘉宾的表演、广播组织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等。
168.广播组织在使用音乐作品中涉及的“信息网络传播”问题有哪些?
广播组织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节目,例如同步直播、选播、点播或者手机电视、手机广播、IPTV、移动电视等。
169.广播组织广播使用音乐作品,按照许可类型如何划分?
(1)属于专有许可范畴的音乐作品
①《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发表的音乐作品;
②《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音乐著作权人可以单独行使其广播权的音乐作品。
(2)属于法定许可范畴的音乐作品
①《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已发表的音乐作品;
②《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中的音乐作品。
170.什么是《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66号国务院令,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它是为了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方便广播电台、电视台依法付酬播放录音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的办法。(以下简称《付酬办法》)
171.广播权《付酬办法》的出台及其影响?
2001年至2009年间,广大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切实保障,广播组织在实际工作中也一直为纷乱的版权问题所困扰。《付酬办法》为双方明确了解决音乐作品广播权法定许可问题的付酬标准和方式, 同时也为广播组织提供了通过我会整体解决使用各种音乐作品涉及著作权问题的现实可行性。
172.《付酬办法》中关于广播组织付费模式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付酬办法》第四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有两种付酬方式——“广告法”和“时间法”。“广告法”即以年度广告收入乘以相应比例计算每一年支付音乐著作权使用费;“时间法”即以年度播放时间总量乘以单位时间付酬标准计算每一年支付音乐著作权使用费。
而根据第八条的规定,广播组织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付酬模式发生分歧时,最终以“广告法”为准。
173.什么是音乐作品使用报告?
音乐作品使用报告,即广播组织对节目中使用到的音乐作品信息进行记录的清单,但它并非仅对音乐作品名称进行简单的罗列,而是包含了一系列相关重要信息,特别是涉及音乐著作权人、使用时长等关系到支付使用费能够更精准的分配到相应的音乐著作权人手中所必备的信息。
174.音乐作品使用报告的作用是什么?
(1)直接关系到广播组织向音乐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的分配——使用报告越详尽,包含的有效信息越多,使用费便能够更有效、准确的落实到每一位音乐著作权人手中。
(2)广播组织通过记录使用过的音乐作品不仅有助于了解音乐作品的流行趋势,及时把握音乐作品与栏目收视率的关系,也有助于曲库采买, 从而更好地支持节目制播,深度开发节目资源,管理自有节目版权。
175.《付酬办法》中关于使用报告是怎么规定的?
《付酬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使用报告提供的主体为广播组织, 内容需要包括播放作品的名称、著作权人姓名或者名称、播放时间等情况。提供使用报告是广播组织的法律义务,应该在每一年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付酬时提供。
176.广播组织除广播使用外,使用音乐作品还涉及哪些著作权及许可类型?
广播组织除广播使用外,使用音乐作品主要涉及复制行为、表演行为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分别对应“复制权”“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三项权利均为专有权利,涉及许可类型亦为专有许可。广播组织在涉及这类许可时,应尊重音乐著作权人,遵循获取专有许可“先许可, 后使用”的流程操作,具体可与我会相应的许可业务部门接洽,分别获得授权。
177.广播组织应当如何取得音乐作品的使用授权?
电台、电视台亦可先加入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下设的广播版权委员会、电视版权委员会,成为会员台,根据《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广播版权委员会关于音乐作品一揽子使用的备忘录》、《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版权委员会关于音乐作品一揽子使用的备忘录》中既定的付酬标准,与我会签订《关于音乐作品一揽子使用的合作协议》。
当然,如果电台、电视台不选择通过行业合作方案解决付酬问题,也可以根据《付酬办法》的规定和相应付酬标准,与我会单独协商解决。
178.“一揽子音乐使用许可”方案的实质?
“一揽子音乐使用许可”是我会与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下设的广播版权委员会、电视版权委员会协商达成的行业合作方案,也是我会推荐广播组织采用的音乐使用付酬解决方案。此方案是以解决广播组织对音乐作品的广播使用所涉著作权问题为核心,根据广播组织的实际需要,将广播使用,及以广播权为基础,对应仅为节目广播的目的,广播组织在播出过程中涉及的必要且特定的复制、表演等行为产生的权利统一纳入“一揽子音乐使用许可”的授权范围中,整体一次性解决。
179.音著协何时与广播组织建立了行业合作?
我会与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广播版权委员会于2011年3月就广播电台使用音乐作品付酬工作建立行业合作。
我会与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电视版权委员会于2011年8月就电视台使用音乐作品付酬工作建立行业合作。
180.音著协广播权付酬的时间从哪年开始?
2001年《著作权法》修法,明确规定广播组织广播使用音乐作品要向著作权人付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由于种种原因,《付酬办法》于2009年11月才颁布、在2010年1月1日才正式实施。目前为止,与我会签约的广播组织均从2010年开始付酬。
181.第一家付费的电视台、广播电台?
中国中央电视台(CCTV)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CNR)。
182.“一揽子音乐使用许可”中有哪些优惠政策?
(1)“一揽子音乐使用许可”贯彻的理念是“低起点、可操作、着眼长远、互利双赢”。
(2)“一揽子音乐使用许可”既参考国际惯例,又尊重中国国情,在适用付费标准的时候,充分考虑到了东中西、省市县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不平衡。
(3)“一揽子音乐使用许可”针对专业频道也有相应的优惠。
183.“一揽子音乐使用许可”如何体现《付酬办法》所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担保责任?
《付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依照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交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后,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之间的纠纷不承担责任。”
因此,在“一揽子音乐使用许可”中,我会承诺的担保责任包括:电台、电视台在依照约定的使用范围及方式使用音乐作品的前提下,被任何第三方诉称侵犯其音乐著作权权益时,由我会负责与该第三方协商解决,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184.广播组织采用“一揽子音乐使用许可”方式来解决使用音乐作品所涉著作权问题的益处?
(1)“一揽子音乐使用许可”是对《付酬办法》精神的延伸,是在《付酬办法》基础上的升华,解决音乐作品范围更广,授予广播组织的权利更多,同时,广播组织面临的法律风险更低。
(2)广播组织使用到的音乐作品数量庞大,需要面对的音乐著作权人人数众多,采用“一揽子音乐使用许可”方式能够事半功倍地解决问题。
(3)采用 “一揽子音乐使用许可”方式能够协助广播组织提高音乐著作权管理水平,加速提升在国内同类媒体中的竞争力。
185.广播组织就自己节目出光碟等音像制品,能通过“一揽子音乐使用许可”解决吗?
不能。
“一揽子音乐使用许可”解决的主要是广播权这一法定许可权利, “先使用,后付费”。就自己节目出版光碟等音像制品的行为会涉及到另外的复制使用,对应另外的复制权,基于复制权是著作权人一项典型的专有权利,广播组织在涉及复制使用音乐作品时,应尊重音乐著作权人,遵循专有许可“先许可,后使用”的流程操作,与我会相关许可部门接洽, 另行获得授权。
186.广播组织举办的商业演出能通过“一揽子音乐使用许可”解决吗?
不能。
“一揽子音乐使用许可”解决的主要是广播权这一法定许可权利, “先使用,后付费”。商业演出行为会涉及到表演权这一专有权利,广播组织在涉及商业演出使用音乐作品时,应尊重音乐著作权人,遵循专有许可“先许可,后使用”的规则,与我会相关许可部门接洽,另行获得授权。
187.手机电视、手机广播、IPTV、移动电视能加到“一揽子音乐使用许可”里吗?
不能。
“一揽子音乐使用许可”解决的是广播权这一法定许可权利,“先使用,后付费”。广播组织通过手机电视、手机广播、IPTV、移动电视上述行为向公众传播节目过程中对音乐作品的使用主要涉及音乐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的一项专有权利,应遵循“先许可,后使用” 的流程操作,与我会其它许可部门接洽,另行获得授权。
其他实践中的问题
188.广播组织制作节目时,需要对音乐作品进行改编,在法律上应该怎么操作?
改编他人的作品,按照音乐作品的保护期限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法:
第一,原作品还在保护期限内,需事先征得原作品所有著作权人的许可授权,并支付费用。
第二,原作品已超过保护期限,则可以直接对作品进行正常的合理的改编,改编作者对新作品享有100%的权利。
189.广播组织对音乐作品署名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署名要注意的是不要署错名、漏署名、增加非作者的署名、作者名字不能写错。
190.广播组织购买正版CD等录音、录像制品时,已经付费,为什么用于制作节目、播放时还要付费?
正版CD录音、录像制品仅仅是就该录音录像制品制作发行环节履行了著作权法律业务,但是并未解决广播权等其他著作权的授权问题,正版录音录像制品上的版权声明可以清楚地载明购买者的使用权利范围。用购买的音源制作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等使用行为涉及到《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等规定的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权、广播权,因此,依《著作权法》规定,应获得相应的著作权授权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191.广播组织从第三方购买了电视剧、电影等影视作品的播出权,还需要就使用其中的音乐支付费用么?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音乐著作权人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且音乐著作权人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除非制片者已在著作权合同中与音乐著作权人明确解决了音乐作品的广播权问题,否则,播放从第三方购买的影视作品所涉及的广播权许可及付费的责任不能免除。
192.广播组织投拍的电影、电视剧,版权都在台里,还需要就使用其中的音乐支付费用么?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的规定,音乐著作权人有权按照与制片者(广播组织)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且音乐著作权人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除非制片者(广播组织)已在著作权合同中与音乐著作权人明确解决了音乐作品的广播权问题,否则,广播组织播放自己投拍的影视作品所涉及的广播权许可及付费的责任不能免除。
193.广告等送播节目的版权问题应当由送播方(如传媒公司、制片公司等)解决,为什么要由广播组织支付其广播权使用费?
广告的实际播出主体为广播组织,且只有广播组织通过其广播、电视信号发射才会产生广播权,根据“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广播组织播放广告其广播权使用费当然应由广播组织支付。
194.广播组织使用其工作人员创作的作品,是否需要解决授权的问题?怎样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195.广播组织找音乐人创作的音乐,是否需要解决授权的问题?怎样解决?
委托作品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多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广播组织与音乐著作权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广播权等音乐著作权的权利归台里所有。
第二种情况,广播组织与音乐著作权人在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广播权等音乐著作权的权利归台里,根据法律规定,此类音乐作品的广播权等音乐著作权权利属于音乐著作权人所有。
第三种情况,广播组织与音乐著作权人没有协议约定过广播权等音乐著作权的权利归属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此类音乐作品的广播权等音乐著作权权利属于音乐著作权人所有。
综上所述,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广播组织不享有著作权,则应向著作权人或我会取得授权许可后方可使用。
196.广播组织播放古典音乐或其他过期作品,是否可以免费使用?
广播组织播放的古典音乐版本确已超过保护期限,是可以免费使用的。但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广播组织播放大量的古典音乐是经过改编后产生新的著作权的“古典音乐”,播放改编后的古典音乐,如果该音乐作品仍在保护期内就不可以免费使用。过期作品会涉及国内音乐作品和国外音乐作品。由于国内或国外对音乐作品的保护期限不同,如果广播组织播放的音乐作品版本符合法律规定的已过期的音乐作品,是可以免费使用的, 反之,则是不可以免费使用的。
197.广播组织播放经自己改编过的音乐,如何付费?
广播组织对尚在保护期限内的音乐作品进行改编,应事先征得原作品词、曲著作权人的许可授权,并支付费用。
在保证合法获取改编授权的前提下,对播放过程中涉及的广播权、复制权等各项权利,逐项支付相应的著作权使用费。
198.广播组织可以从音著协买歌(音源)吗?
不可以。
我会是管理无形音乐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不涉及任何唱片音源的邻接权范畴的业务。我会管理音乐作品词、曲著作权,并对使用者发放音乐著作权许可,不提供音源供给服务。
关于复制权
199.什么是音乐作品的复制权?
音乐作品的复制权,是指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由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享有的一项财产性权利,即以印制、录音、录像、制作影视、数字化制品等方式使用音乐作品或授权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200.音乐作品的复制权许可类型有哪些?
有两种许可类型,即法定许可和非专有许可。
201.哪些使用行为涉及音乐作品法定许可复制权?
(1)在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中使用音乐,除作者事先证明不许使用外;
(2)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除作者事先证明不许使用外,包括制作CD等低容量数字化制品、非影音同步的高容量数字化制品等。
202.哪些使用行为涉及音乐作品非专有许可复制权?
(1)制作包含音乐作品的普通图书(即非教科书)、境外录音制品、录像制品等;
(2)为制作影视节目以影音合成方式使用音乐作品,包括但不限于环境音乐、演员演唱、背景音乐、主题曲、片头片尾曲等;
(3)为制作广告使用音乐作品;
(4)为上传网络媒体而制作包含音乐作品的录像、视频等。
203.使用者在向音著协申请复制权许可时,法定许可与专有许可的办理流程有何异同?
(1)相同之处。这两种类型的许可,其申请流程均包括如下环节:
①使用者将音乐作品使用清单(含词、曲作者姓名等信息)提供给我会进行著作权信息核查,并获得我会反馈;
②使用者填写并寄送申请表格;
③使用者向我会支付著作权使用费;
④我会收到申请表格及汇款后出具使用证明或许可证。
(2)不同之处:
专有许可情形下,在使用者填写申请表格前,还需要我会确认使用者所用音乐作品为我会管理作品。
204.申请音乐作品复制权许可时,查询作品著作权信息需要提供哪些具体资料?
(1)在图书、录音制品、录像制品中使用音乐作品的,需提供:申请单位名称、使用方式、使用音乐的名称及词曲作者、图书中使用每首音乐作品页数、录音制品中使用每首音乐作品的时长等;
(2)在影视中使用音乐作品的,需提供:电影名称、制片方、使用音乐的名称及词曲作者、使用音乐方式、时长、剧情梗概、主创名单、投放媒体、发行地区等;
(3)在广告中使用音乐作品的,需提供:厂商名称、广告推介产品类型、使用音乐的名称及词曲作者、使用音乐的方式、时长、脚本、是否原词曲使用(改编需提供改编后的作品小样)、投放媒体、地区、投放期间等。
205.关于音乐作品复制权法定许可收费标准的法律文件?
(1)教科书使用音乐作品: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 年发布的《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等。
(2)录音制品使用音乐作品:国家版权局国权[2000]第四十四号文件等。
206.教科书使用音乐作品的法定许可收费标准?
根据《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教科书使用音乐作品的:
(1)按300元/首/年支付著作权使用费;
(2)在与音乐教科书配套的录音制品教科书中使用的已有录音制品: 50元/首/年。
207.其他音乐作品复制权使用费收费标准?
可以在我会官网(www.mcsc.com.cn)之“使用者专区”,或者我会微信公众号(ID:mcsc1992)之“权利许可”下查询。
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
208.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209.我国著作权法从什么时间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颁布,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但是当时并没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2001年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我国《著作权法》作了很大修改,其中第十条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方式单独罗列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民事权利。
210.哪些网络使用需要获得著作权许可?
通过网络的方式公开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符合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况,除了使用过了权利保护期的作品(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和合理使用的情况(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外,都需要获得音乐著作权许可。
常见网络使用方式包括:在线音乐;在线MV;网络翻唱音乐作品;网络K歌;音频、视频网络节目;网络电影、电视剧、广告;网络直播、点播、转播、随机播放;网络短视频;在线有声书;微信H5页面;电子杂志;网络游戏、手机游戏等在线游戏;IPTV、数字电视;彩铃等。
211.网络使用音乐,音著协的著作权许可收费模式是什么?
网络使用音乐一般包含两种许可模式:
(1)一事一授权模式。这种模式是针对特定音乐或者特定使用方式, 并结合具体使用情况来发放音乐使用许可,例如网络游戏、网剧中使用音乐等。
(2)数字音乐主渠道合作模式。这种模式是针对海量使用音乐的网络平台设计的,以帮助其整体解决使用音乐作品涉及的词曲著作权有偿使用问题。
212.音著协的网络音乐著作权许可流程是什么?
由于许可模式不同,分两种情形:
(1)一事一授权模式下的许可流程:
首先,使用者需要将具体使用的歌曲、使用的方式、使用周期、使用的平台等具体使用情况报送协会;
其次,由协会查询歌曲权利状况;
然后,由协会根据具体的使用情况对有权利的歌曲进行报价;
最后,双方协商签署许可使用协议。
(2)数字音乐主渠道合作模式下的许可流程:
平台使用者需要将使用音乐作品的详细数据,即能体现平台在一定周期内使用规模的数据,包括歌曲数量、使用方式、用户数量及收益模式等报送协会,由协会进行评估后向使用者报价、发放许可。
213.什么是“数字音乐主渠道合作模式”?
“数字音乐主渠道合作模式”,是针对网络平台无法与海量音乐个体著作权人一一通过传统授权付费方式而设计的合作模式,主要解决的是整个平台在一定期限内海量使用音乐作品所涉及的词曲著作权有偿使用问题。
此模式主要由“许可”和“清算”两部分构成:
(1)许可:指音著协就其管理的国内外音乐作品向网络平台发放著作权许可。
(2)清算:指就非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由网络平台按照“许可” 部分的同等价格标准向音著协支付费用,再由音著协向相关著作权人转付费用。此时音著协承担的是使用费收转职能。
此模式是音著协为解决网络音乐作品有偿使用问题的最主要渠道,故称主渠道合作模式。当然,主渠道并非唯一渠道,此模式并不排除网络平台向个体著作权人直接获得授权。
214.网络平台为什么可以适用“数字音乐主渠道合作模式”?
善意的音乐使用者,都是愿意就其使用音乐作品的行为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但是网络平台海量使用音乐作品且使用方式复杂的特点决定了网络平台在客观上难以通过直接与所有著作权人个体通过一一谈判、签约、付费的方式解决其全部音乐作品著作权有偿使用问题。
(1)海量音乐作品的词曲著作权人既多又分散,网络平台难以凭借自身的力量一一找到著作权人以获得授权。而个体著作权人的作品数量相对偏少,解决相关著作权的能力有限,单一授权或者部分授权均无法满足网络平台海量整体使用的需要。
(2)多数情况下,一首音乐作品的权利是分散的,而不是集中在一个人手中,而网络音乐平台没有能力审核鉴别海量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权利信息。
(3)网络平台的音乐来源非常复杂,有平台自己上传音乐、用户上传音乐、自媒体上传音乐等多种可能,这样导致所使用的音乐作品的内容及数量很难事先确定,平台无法一一对第三方上传内容进行著作权审核并及时控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215.非音著协会员的音乐著作权人,如果不认可“数字音乐主渠道合作模式”,不接受音著协收转的使用费,可以如何处理?
主渠道合作模式只是为音乐著作权人和善意的音乐使用者提供了一种符合法律要求的可操作的著作权解决方案,并不是对非我会会员的著作权人的权利的处分。
非我会会员的著作权人仍然享有充分的选择权,如果不认可我会与善意使用的网络平台的主渠道模式,仍可以通过包括诉讼在内的各种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此时我会按照与网络平台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以解决其守法不能的窘迫问题。
216.音著协解决网络平台音乐著作权问题的优势?
(1)音著协有最广泛的全球音乐作品著作权代表性。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音著协管理着全世界1400多万首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权利代表性最强。
(2)音著协有最全面和准确的音乐著作权信息管理系统。音著协的权利信息管理系统是以音乐作者信息标准(IPI)和音乐作品信息标准(ISWC)两项国际标准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无论是发放许可,还是清算转付使用费,都可以做到效率最高,能有效解决平台使用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合法性问题。
(3)音著协整体上可以争取音乐著作权人权益的最大化。因为权利代表性强,所以音著协与平台的议价能力也更强。
217.网络平台只提供服务但不直接上传音乐,平台用户上传音乐,是否涉及著作权?
平台用户等第三方上传使用音乐作品时同样会涉及著作权问题。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网络的方式公开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除了使用过了权利保护期的作品和法律明确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况外,都需要获得音乐作品的著作权许可,这与使用主体是谁并不相关。
218.对平台用户自行上传音乐作品的行为,网络平台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下列情形下,需要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1)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上传、搜索或者链接的音乐作品侵权;
(2)从网络用户提供音乐的行为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3)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不立即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音乐作品。
219.为最大化避免法律风险,网络平台的选择是什么?
网络平台一般可以将用户使用的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事先总体解决,以避免后期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这是因为:
(1)目前,相当数量的网络平台多由用户主导,而用户数量庞大,用户通过上传或者其他方式使用音乐的内容、数量等都难以及时有效控制, 导致平台如采取“通知-删除”的个案应对方式则工作成本巨大,而且会对正常经营造成明显困扰。
(2)就音乐作品而言,不论是由网络平台直接提供,还是由用户上传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一般均涉及著作权问题,需要事先获得许可。
220.在网络上公益宣传性或者没有任何盈利地使用音乐作品是否仍要获得许可?
在网络环境下,不管是使用音乐来营利或是进行公益宣传比如网络公益广告,也不管是确有盈利或者亏损,都需要事先获得著作权许可并支付使用费,只要使用的是处于保护期内的音乐作品且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
221.国际上是如何解决网络上使用音乐作品涉及的著作权问题的?
国际上其他国家和地区著作权立法中均未直接设立“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是通过表演权、复制权、发行权和向公众传播权等权利称谓来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进行规制。其中最普遍的,就是用复制权规制网络环境下的上传、下载等行为,用表演权规制在线试听、播放(即在线播放流媒体)等行为。根据国际惯例,网络在线音乐作品的授权一般依照表演权加复制权的方式进行,这与我国一般依照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时称谓虽然不一致,但使用行为性质上则是完全相同的。而音乐词曲出版商和词曲作者的表演权一般都是交给各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行使,以确保本国音乐词曲作者的网络著作权益。
法律维权
222.音著协有哪些维权方式?
针对侵权音乐著作权的行为,我会的维权方式主要包括:
(1)向侵权使用者进行告知和商洽;
(2)向侵权使用者发出警告函主张权利并交涉;
(3)向著作权行政机关申请行政查处;
(4)向各地法院针对侵权者提起诉讼;
(5)向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案件举报等。
223.音著协在什么情况下会提起维权诉讼?
针对侵权行为,我会首先由许可业务部门发出交涉函;如对方置之不理或拒绝推诿,再由法务部门发出法律交涉函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出律师函;如对方继续坚持侵权立场,我会即会考虑提起相关诉讼。
224.选择诉讼对象的考虑因素?
诉讼对象的选择,主要考虑侵权者侵权的范围、规模、时长、情节和主观过错程度(包括但不限于对我会维权交涉的反馈情况)以及涉案作品的影响,还有取证难度和诉讼在相关业界的影响(示范效应)等。
225.音著协的诉讼对象一般是哪些主体?
诉讼对象主要是侵权行为严重的音乐作品使用者,包括有出版发行单位、影视剧制作方、广告制作发行方、音乐播放设备制造商、演出组织者、背景音乐播放使用单位、各类使用音乐的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226.维权诉讼前的取证工作的内容有哪些?
诉前取证工作主要有两项内容:
(1)固定侵权事实:包括对侵权出版物、侵权产品的购买,对侵权演唱、播放音乐的录音录像,对网上侵权音乐的下载固定,对广播电台电视台侵权节目的录音录像等。
(2)获取权利证明: 包括调取我会会员入会合同、联系海外同类组织调取外国音乐著作权人的相关证明等,涉外取证时需要进行公证、认证并进行翻译。
227.音著协在诉讼过程中面临哪些困难?
主要困难有:
(1)举证责任较重:目前的诉讼举证要求我会必须用符合法律要求的方式取证,很多情况下必须通过公证实现;法庭要求证据链必须100%完整且能直观呈现,不能推定。相对于侵权者获取、使用音乐过于容易的情况,我会作为维权方的举证责任就明显过重了。
(2)维权成本较高:取证过证中,需要购买侵权制品,大多数情况还需要进行公证,涉外案件还需要认证和翻译;在诉讼过程中,还需要聘请律师等进行诉讼代理工作。这些都需要事先付出相当大的经济成本,且上述工作面向全中国大陆。虽然这些费用可以在诉讼中作为必要的合理支出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但是很多时候并不能被法院全部支持。
(3)在司法判赔上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仍不足够:有些案件由于判赔金额偏低,导致侵权者更加轻视音乐著作权人的权益,虽败诉但仍然拒绝获得合法使用音乐的许可。
228.音著协在诉讼方面有哪些典型案例?
复制权案例:2003年TCL手机内置铃声侵权案等;
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例:2002年网易公司擅用音乐提供手机铃声下载侵权案、2010年百度网侵犯音乐著作权案、2017年咪咕音乐网侵权案;
表演权案例: 2 0 1 1 年深圳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背景音乐侵权案、2012年珠海至尊KTV使用MTV作品侵犯表演权案、“后街男孩广州演唱会”侵权案;
广播权案例:2015年厦门广电集团侵权案等。
更多案例及具体情况可在我会官网下载我会《会讯》查阅,亦可通过由我会法务部编著、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协会维权案例集《为了音乐有价值》一书进行了解。
229.音著协维权诉讼第一案?
我会提起的第一起维权诉讼案件是1994年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的诉北京电影学院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LD/VCD侵权案,最终双方和解结案。
230.音著协会员能不能自行进行诉讼维权?
我会的《会员合同》并未对会员个人的诉权做出限制性约定,只依照法律规定约定了我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诉讼。故此,在与我会发放著作权许可及维权诉讼不相冲突的情况下,会员可以对侵犯其相关著作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的(2008)民提字第51号生效判决也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的诉权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认定。
231.关于音乐作品在几小节之内不属于侵权的认识是否正确?
不正确。
法律法规和有关判例中并无“擅自使用音乐作品在几小节之内不属于侵权”的规定或认定。只要所使用的音乐作品是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且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就应当在使用前获得著作权许可并支付使用费,否则即属侵权。
232.国歌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首先,从文艺创作角度而言,国歌与其他文学艺术作品并无本质差别,应当同等地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其次,国歌著作权的保护期应当按照我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来判断, 即: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发表权和各项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 月31日。
第三,对于外国人创作的国歌,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如果根据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的,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233.什么是非法集体管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众多的著作权人通过加入一个统一的机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以其名义向使用者发放许可或进行法律交涉,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明文规定了集体管理组织的“全国性”和“唯一性”,即除核准登记的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现实中一些公司违反这一规定,以民事代理的方式大规模对使用者进行著作权许可或者维权,扰乱著作权市场的公平秩序,这些公司的行为已被司法机关判定为缺乏合法性基础而实质行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属于非法集体管理。
234.目前对非法集体管理行为有什么法院判例?
2015年12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深圳声影诉无锡市侨声娱乐有限公司(深圳声影)一案中,认定深圳声影违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关于“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禁止规定”,依法驳回其起诉。这是我国司法实践认定非法集体管理的第一案。在此判决后,陆续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17家法院认定深圳声影从事非法集体管理行为。此外,相关使用者还陆续就深圳声影的非法集体管理行为向国家版权局进行了行政投诉,国家版权局已立案查处,这也是我国首例版权行政管理部门针对非法集体管理行为的查处。
使用费分配
235.音著协分配著作权使用费遵循的基本原则?
我会分配著作权使用费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
(1)公平:作品使用清单是我会分配使用费的基础和主要依据,我会要求使用者提供尽可能详细的音乐作品使用清单,并严格按照清单信息进行分配,多用多分、少用少分。如使用者确实无法提供使用清单,我会也会通过自行整理收集或第三方市场调查公司获得有关数据,尽最大努力贴近作品使用的具体情况。
(2)公正:使用费的分配规则由代表全体会员意志的我会最高权力机构制定,并与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的技术规范相一致。执行时作品使用数据一律导入DIVA分配系统,由系统按照既定规则自行运算、统计,其过程不受人为干扰。
(3)公开:我会的使用费分配计划、分配工作的整体情况及每一次分配的完成情况均会通过《年报》、《会讯》、官网、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向全体会员、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乃至社会公众公开。此外,任何会员均可向我会查询其本人入会以来的所有分配数据和资料。
236.音著协的分配信息能否完全公开?
不可能完全公开,只能依法公开。
我会的使用费分配计划、分配工作的整体情况及每一次分配的完成情况等能够且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是对于会员个人的分配信息和资料,由于涉及个人隐私,因此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一般情况下只能向会员本人公开,而不能向其他人或者社会公开。
237.音著协是否会按年度对财务支出情况出具审计报告?
我会每年都会请专业的审计公司对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的基本信息以《年报》的形式向社会公开。
238.什么人能参与音著协的著作权使用费分配?
根据法律法规、我会《章程》以及有关协议,有权参与我会音乐著作权使用费分配的主体具体包括:
(1)个人会员:词曲作者、继承人、接受著作权转让的受让人;
(2)出版公司会员:拥有音乐著作权的法人单位;
(3)海外协会:与我会签订相互代表协议的海外同类组织;
(4)法定许可情形下的非会员音乐著作权人(包括自然人和非自然人)。
239.参与分配的著作权使用费的来源?
参与分配的著作权使用费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1)我会发放使用音乐作品的著作权许可时,收取的著作权使用费;
(2)与我会签有相互代表协议的海外协会转来的,就我会会员音乐作品在海外被使用而收取的著作权使用费;
(3)待分配著作权使用费产生的利息。
240.音著协每年进行几项分配?
我会目前每年进行十余项分配。根据业务发展的情况,每年的具体分配内容可能会进行部分微调。
241.音著协分配使用费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242.音著协分配使用费时,有哪些具体形式?
一般根据使用者能否提供符合条件的作品使用清单(也称作品使用报告),而有两种使用费分配形式:
(1)有作品使用清单的(一对一分配): 按照直接由使用者提供的作品使用清单分配相应的使用费,主要涉及出版物、音乐会、网络、广播等音乐使用形式。
(2)无作品使用清单的(一揽子分配):参照此前三年内其他许可获得的作品使用清单进行分配,主要涉及背景音乐使用形式。
243.无使用清单的著作权使用费,具体如何进行分配?
无清单使用费,主要发生在使用者确实难以提供音乐作品使用清单的许可情形,最多见于背景音乐著作权许可。此时,由于没有直接的作品使用资料,导致所收取的使用费与作品、著作权人之间无法一一对应。
在向会员分配这部分使用费时,我会采取的分配方式是根据国际同类组织的做法,即此类分配是建立在这样一种对应关系上:将此前三年我会在网络、卡拉OK、广播、演出等其他音乐使用方式中获得的作品使用清单总和,视为当年所有无清单使用费的作品使用清单。其理念是,商家播放的背景音乐也是来自于社会的,因此所有商家一定时期内播放的背景音乐内容与全社会同期使用的音乐内容是近乎一致的。
考虑到这部分使用费分配毕竟没有直接的作品使用清单,难以做到十分精确,因此在参照其他作品使用清单进行分配前,为每一位会员先行分配50元人民币的基本费。
244.音著协分配的使用费占总许可收入的比例是多少?
我会收取的使用费在扣除增值税和管理费后,全部进入分配程序。依国家税务法律等相关规定,目前增值税扣除比例约为6%。自我会1992年成立以来,年均扣除管理费比例约为 17.5%,随着许可业务的发展,管理费扣除比例会有相应的调整。
245.音著协在分配著作权使用费时都扣除哪些项目?
依照《税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和我会《章程》,我会在分配著作权使用费时,需要扣除三个项目的费用,即:增值税、我会管理费以及为自然人会员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其中,管理费为我会用于日常工作开支的费用,是我会开展各项工作的唯一支出来源。
246.音著协为何要在收取的著作权使用费中扣除管理费?
我会为专门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不享受国家财政支持。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软硬件设备以及各项维权业务等所有办公费用均来自管理费,即在收取著作权使用费时扣除一定比例的费用,该扣除比例由我会最高权力机构决定。
247.音著协管理费扣除比例和时间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著作权使用费许可来源的不同,我会管理费扣除比例具体有如下几种情形:
(1)海外协会转来的使用费,扣除 5%;
(2)法定许可使用费,扣除 10%;
(3)其他类型许可收入,扣除比例在10%-20%之间。
管理费一般是在著作权使用费到账的同时扣除。
248.针对不同的许可情况,音著协的管理费扣除比例是如何确定的?
我会的管理费扣除比例由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其考虑因素主要为各类许可、分配等工作的难易程度。举例来讲,海外协会转来的使用费, 许可发生在海外,我会仅承担使用费分配工作,因此管理费扣除比例较低,为5%;背景音乐的著作权使用费,其许可工作全部由我会承担,且需要在全国范围进行拓展,并配合维权、宣传等,因此管理费扣除比例较高,为20%。
249.音著协管理费的扣除比例与国际其他同类音著协相比的情况如何?
目前我会的管理费扣除比例与国际其他同类协会相比在中间水平。
250.为什么分配明细表中列有扣除个人所得税一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相关规定,我会有义务为会员代缴个人所得税。在分配结束后,分配系统将依照国家公布的税率,自动计算出需扣除的税款,并在分配明细表中列明扣税一项。
251.音著协如何向会员支付著作权使用费?
根据银行要求,我会以类似工资卡的形式,为所有会员办理或由会员直接提供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待每次分配程序运行完毕,银行会按照我会提供的报表将相应的著作权使用费直接存入会员的龙卡中。
在收到银行汇款通知时,我会将同步向有关会员寄出分配明细表,供会员了解具体分配情况并备查。
252.音著协的使用费分配有哪几种类别?
我会目前针对所收到的词曲音乐著作权使用费,主要按照以下几种类别进行分配(括号中字母表示在分配清单中使用的代号):
(1)现场表演许可使用费(P)
(2)背景音乐许可使用费(P)
(3)广播电视许可使用费(P)
(4)复制许可使用费(M)
(5)网络许可使用费(B)
(6)卡拉OK许可使用费(K)
(7)海外转来许可使用费(O)
目前,每一类别根据其复杂程度通常一年分配1-2次。今后,随着许可工作的扩展,还有可能增加新的类别。
253.在音著协公布的分配资料中,“M162”等分配号代表什么意思?
为了规范我会的分配工作,我会以“分配号+说明”的方式解释每次分配款项的来源。其中分配号由一个字母和三位数字组合而成。字母表示分配的“类别代号”,前两位数字表示“使用费对应年份”,后一位数字表示该费用的“分配次数”。
例如:在2017年第一期分配中,“M162”即表示“2016年复制许可使用费第二次分配”。
目前,我会每年常规进行的十余项分配中,各类代码说明如下:
M:复制许可使用费
P:含现场表演许可使用费、背景音乐许可使用费、广播电视许可使用费
B:网络许可使用费
O:海外转来许可使用费
K:卡拉OK许可使用费
254.每次分配时,音著协会向会员提供明确的分配报表吗?
提供。
在每次分配完毕时,我会均会向获分配会员邮寄纸质的分配明细表(见附录),今后还有可能提供电子明细表。分配明细表一般包括曲目名称、使用方式、使用单位、曲目对应使用费金额等信息。
255.是不是所有会员都会在每一次使用费分配中获得实际分配?
不一定。
一般情况下,会员只有在作品被使用(即在作品使用清单中有记录) 且使用者向我会交纳著作权使用费的时候才会有使用费的分配。唯一的例外是在背景音乐使用费分配中,每位会员至少会获得50元人民币的基本使用费。
256.在什么情况下音著协虽然进行了使用费分配,但是会员没有收到分配明细表?
我会分配部会在每次分配结束后,向获得实际费用分配的会员邮寄分配明细表。如果会员没有收到分配明细表,其原因可能为:
(1)地址有误。此时会员需要联系会员部,核对并更新地址信息。
(2)本次分配中的作品使用清单中没有相应作品。这可能是由于当期使用者未使用该会员的作品,也可能是使用者提供的作品使用清单信息不完整。
257.会员发现作品被使用却没有收到分配款,该怎么做?
如果会员发现自己有作品被使用但没有分配到使用费,请首先收集保存好音乐被使用的证据,然后与我会分配部联系,我会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1)没有许可:使用者未经许可授权非法使用。
(2)使用者提供的作品使用清单信息不完整。我会将在核对使用证据无误后,在下次分配时合并做出分配调整。
(3)作品版权信息登记有误:作品登记时如版权信息不完整、错误, 均可能导致分配错误,对此我会将在确认后进行版权信息补正,并在下次分配时合并做出分配调整。
258.分配有误的使用费是否永久追溯有效?
根据我会《分配规则》,我会对所有会员提出的三年内的使用费分配异议将进行核查,并视核查结果决定是否进行重新分配调整,但是超过三年的将不再进行追溯。这也与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的分配技术规范相一致。
259.会员退会后是否仍可获得音著协的使用费分配?
会员退会后,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仍有可能获得我会的使用费分配:
(1)入会期内已发许可的延续: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会员退会后,我会此前已经与他人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继续有效,因此在该合同有效期内(一般是2年以内)权利人仍可能获得我会分配的使用费。
(2)法定许可:
权利人退会后,依然可能会收到我会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转付的法定许可使用费。此时,我会并未对外发放该权利人作品的著作权许可,只是依法执行转付使用费的职能。
260.将著作权转让给他人的词曲作者会员,是否还可以从音著协获得使用费的分配?
在现场音乐演出、播放背景音乐、广播使用音乐、网络听/播音乐等情形下依然可以。
根据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章程及分配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为保护词曲作者的基本权益,在词曲作者和出版公司均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时,即使词曲作者将作品著作权全部卖断或转让给出版公司,在分配相应作品产生的表演权使用费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会为音乐作者保留50%的收益。此处的“表演权”范畴,除了包括我国著作法下表演权的内容——现场音乐演出、背景音乐等使用形式,还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音乐、网络流媒体传播音乐等形式。我会《章程》和经我会最高权力机构制定的《使用费分配规则》也做出了与此相一致的规定。
261.非音著协会员,为什么还能收到由音著协分配的著作权使用费?
这是因为我会承担国家授权的音乐作品法定许可使用费的收转职能。在法定许可情况发生时,非会员作品使用费由我会一并进行收转分配。
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音乐作品在以下使用情形下属于法定许可: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在为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的教科书中使用音乐作品;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发表的音乐作品等。在法定许可情况下,使用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授权,只需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期限向有关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
为了保证使用费的收转能够实现,根据国家版权局1993第2号公告、国务院《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音乐作品法定许可部分的使用费由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我会负责收转,即如果使用者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仍联系不到著作权人,须及时将费用交至我会,由我会负责联系著作权人并分配相关使用费。
我会在与音乐网站等海量音乐使用者签署一揽子使用合同时,亦会对上述使用者交给我会提存的非会员作品使用费进行清算收转,收转成功的前提是非会员对此接受认可。
262.哪些情况下会导致著作权使用费无法分配出去?
(1)因作品版权信息不全,无法确定作品的著作权人;
(2)无法与已经确定的著作权人取得联系;
(3)作品权利内容如著作权归属、权利比例划分等存在争议;
(4)其他原因,如:个别如账户信息未及时提供、出版公司会员实体撤销等。
263.音著协如何处理分配不出去的著作权使用费?
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法定许可使用费:我会将始终为著作权人保留并在我会官网上进行公示,直到著作权人提供身份、权利证明认领为止。
(2)其他许可使用费:在上一题第3种情形以外的,我会将为著作权人保存三年,三年后进入无清单的许可使用费序列,对全体会员进行分配。
264.应分配的著作权使用费所产生的利息,音著协如何处理?
按照我会《章程》和经我会最高权力机构制定的《使用费分配规则》,应分配的著作权使用费所产生的利息,全部归属音乐著作权人,具体分配办法按照分配规则进行。
265.音著协如何处理作品权利归属有争议的著作权使用费分配?
对于作品权属、权利比例等有争议的音乐作品,我会原则上暂时冻结该作品的使用费分配。但是,此种情况下的著作权使用费并非不能分配, 而是需要等待相关著作权人达成一致意见,或法院做出相关生效判决后再进行分配。
266.音著协每年的使用费分配工作是否有明确的计划?
有。
我会的使用费分配计划一般会发布在《会讯》上,并通过寄送的形式通报全体会员。会员和其他公众也可随时在我会官方网站(www.mcsc.com. cn)或微信公众号(mcsc1992)上查阅。
267.音著协分配计划的实现情况如何?
绝大多数的分配均会按照计划完成,个别延迟情况将会通过《会讯》、《年报》等形式向会员通报具体原因。
268.导致分配工作比计划延迟的原因有哪些?
导致分配工作延迟的主要原因有:
(1)使用者不能按时支付使用费;
(2)使用者不能按时提供作品使用清单;
(3)出现新的许可授权方式,需要重新编写、测试分配程序;
(4)税务部门和银行更改申报和审批流程。
269.音著协为什么不能即时分配著作权使用费?
不能实现即时分配有如下几点主要原因:
(1)许可工作有授权和结算的周期。如卡拉OK、广播电视、互联网、背景音乐等方式的许可使用费均按年度结算,必须等到使用单位支付使用费并提供使用清单后才能开始分配。
(2)小额使用费的单次分配成本过高。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性质决定了分配以小额多次为主。实际分配中,存在大量支付给自然人著作权人的单笔使用费少于100元的情况,甚至在个别情况下不足10元。即时分配将导致银行付款的手续费过高,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
(3)分配工作有固定流程。核对使用清单、核查作品权利、运行分配程序、制作报表等流程需要我会工作人员进行系统操作和权利核对,且我会内部分配工作完成后,还需向银行进行税务申报,等待银行审批付款。这些都需要一定的操作时间。
270.音著协能否提前告知使用费分配的到账时间?
由于使用费分配流程的最后一步需银行进行税务审批和付款,因此时间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无法准确获知使用费具体到账时间。我会将根据以往经验,尽量把使用费分配到账的时间定在某个具体的月份中,目前大致在1,4,7,10四个月份。
271.每一次分配,银行审批付款的一般时间是多长?
目前分配工作从税务申报到银行审批后付款,时间一般大约需要两个月左右。
272.音著协何时进行的第一次使用费分配?
我会首次进行使用费分配的时间是1993年6月,其内容为图书等复制许可使用费。
273.音著协的分配资料保存年限是多长?
我会自1992年成立至今的所有分配资料都有保存,并且将一直保存下去。今后将逐步将以前的纸质资料转为数字化档案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