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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使用者专区 |
复制权是把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的一种权利。一般来说,复制包括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制作及发行录音带、录像带及CD、VCD、DVD、IC、CD-ROM等数字化制品,影视作品的配音音乐,广告音乐,手机、玩具、点歌机等数字化工业产品内置,图书等行为均是对音乐作品的复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款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
表演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两种。前者是指演出者运用演技,向现场观众表现作品的行为,如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歌等;后者是指运用唱片、光盘等物质载体形式,向公众传播被记录下来的表演的行为,如商场、餐厅、酒店、飞机、列车等场所播放背景音乐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九款规定:“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无线或者有线的方式,通过其传统频率(频道)向公众播放节目,在实践中,表现为各种形式的首播、重播、转播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款规定:“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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