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著协“你问我答”之 协会的性质、背景与职能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作为我国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尽管开展集体管理工作已近30年,但由于集体管理的小众属性,许多人对于协会到底是什么样的组织仍一知半解。在此,我们通过“你问我答”的形式,力图对协会的性质、背景、职能等方面内容进行简明扼要的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加深入、清晰地了解音著协,认识音著协的工作。
音著协是什么样的组织?
音著协成立于1992年,是由中国音乐家协会和国家版权局共同发起成立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音乐作品”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不同于一般的协会,音著协是由音乐词、曲著作权人参与管理,专门维护曲作者、词作者,及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
音著协为什么是非营利性组织?
《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组织是介于营利性企业和政府之间的第三种社会组织形态,是具有组织性、民间性、志愿性、自治性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中介组织,主要开展公益性或互益性活动,涉及教育、科技、文化、环保、医疗等多个领域。
非营利组织不以谋求自身获取利润为目的,但并不是不产生收益,它与企业的区别在于,非营利组织是为组织倡导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而产生利益。
就音著协而言,协会收取的著作权使用费除扣除必要的管理工作成本外,全部面向音乐著作权人进行使用费分配。
音著协的成立背景是什么?
(1) 音乐家们版权意识的觉醒。改革开放后,许多音乐家在国际交流活动中都接触到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等相关的版权信息,因此有了在我国建立同类组织的意愿。
(2) 著作权法的颁布。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正式颁布施行,保护音乐著作权开始有法可依。
(3) 国际公约的要求。我国于1992年先后加入《世界版权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相应的,对音乐著作权的保护也需要逐步与国际水平接轨。
(4) 政府部门的支持。音著协的成立也离不开国家版权管理部门的大力支持。
音著协的职能是什么?
音著协的职能是:依照法律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音乐使用者发放音乐著作权使用许可,收取、分配许可使用费,向侵权者提起诉讼。
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音著协开展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音著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国务院《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及协会《章程》等开展各项工作。
同时,《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音著协收取著作权使用费的权利来源是什么?
音著协收取著作权使用费的权利来源于三个方面:
(1) 会员的授权。
(2) 相互代表协议。通过与海外同类组织签订相互代表协议,可以管理世界范围内的音乐作品在中国(除港澳台)的使用授权。
(3) 法律规定授权。依照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及国家版权局的授权, 对属于法定许可范畴的音乐作品的使用费进行收转。
音著协是否管理音乐著作权人的所有权利?
不是。
音著协的权利管理有一个特点,即只管理音乐著作权人个体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个体”包括词曲作者和出版商等。音乐著作权人个体难以行使其权利,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其作品被多行业、多商家、跨地域等广泛使用,难以了解所有被使用信息;二是使用者海量使用作品,个体著作权人与使用者的谈判地位不对等。
对于音乐作品的改编、音乐作品的首次印刷出版等涉及的著作权,音乐著作权人自己完全可以直接管理,因此仍然由其自己行使相应的权利。
音著协怎样进行音乐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音著协进行的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概括而言,主要有三个环节:发展会员、发放许可、分配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建立音乐著作权人和音乐作品的资料档案库;
(2)与音乐作品的使用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
(3)向音乐作品的使用者发放使用许可证;
(4)根据规定或商定的标准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5)根据作品的使用情况向音乐著作权人分配其应得的使用费;
(6)提供其他与音乐著作权及产业相关的服务。
*音著协关键词*
名 称: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Music Copyright Society of China),简称“音著协”或“MCSC”。
成立时间:
1992年12月17日。
性 质:
会员组织、集体管理组织、非营利机构、社团法人。
宗 旨:
为音乐作者奉上最有尊严的一份所得!
组织机构:
最高权力机构 —— 会员大会
领导机构 ——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
执行机构 —— 总干事领导下的各工作部门
主 席:
现任主席 —— 赵季平
终身名誉主席 —— 王立平
管理作品:
全球范围约300万词曲作者的1400万首音乐作品。
管理权利:
复制权(涉及图书、音像、工业产品等使用音乐)
表演权(涉及现场演出、公共场所使用音乐)
广播权(涉及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音乐)
信息网络传播权(涉及互联网、无线网络使用音乐)
管理费比例:
约17.5%,由协会最高权力机构制定。
收费与分配:
2019年收取著作权使用费约 ¥4.04亿。
累计收费总金额约 ¥21.78亿,可分配金额约 ¥18亿。
国际合作:
1994年加入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
与70余个主要国家签订《相关代表协议》,在中国(除港澳台)境内管理全球范围的音乐作品。
监管部门:
登记管理机关 —— 国家民政部
业务指导和监督部门 —— 国家版权局
党建领导机关 ——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外事管理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