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著协“你问我答” 之 著作权与集体管理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是一家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开展集体管理工作已近30年。为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项对音乐创作者群体极其重要的保护制度,我们以“问答”的形式,对集体管理的定义、性质及其与个体管理、代理的区别做了简单梳理,希望可以帮助相关人士对集体管理工作有更为清晰、明确的认识。
什么是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与我们常说的版权是同一概念。在我国,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是指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即词曲作者)及通过合法途径(如继承、转让等)获得著作权的民事主体对音乐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指与作者人身密切相连,体现其人格、表明其身份的权利。人身权不得转让。
财产权指作者等著作权人对相关作品享有使用、收益、转让等权利。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署名权、发表权等4项人身权以及13项财产权。
什么是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
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是相对于音乐词曲著作权人个体行使权利而言的,它是由众多音乐词曲著作权人通过一个统一的机构,并以这个机构的名义,共同行使著作权人个体难以行使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该制度迄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设有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当地的音乐著作权人加入并授权给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本国协会,各国协会又通过签订相互代表协议在各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实现相互授权,从而构成音乐著作权的国际保护网络,在全球范围最大程度地保障每一位词曲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集体管理和著作权代理的区别?
(1)存在目的不同:著作权代理是为了实现著作权人个体的利益;著作权集体管理则是为了实现著作权人群体的利益。
(2)性质不同:著作权代理一般带有商业性,代理人可能是出版商、 唱片商、律所等;著作权集体管理则具有非营利性、公益性。
(3)设立条件不同:著作权代理机构主要按照商业规则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则是非营利性的,根据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设立。
(4)法律依据不同:著作权代理一般按照商业规则运作,主要遵守《民法》、《合同法》、《公司法》、《律师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著作权集体管理则主要按照《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运作。
(5)名义不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工作,著作权代理则是以被代理的著作权人的名义开展工作。
(6)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集体管理的情形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责任主体;著作权代理的情形下,被代理的著作权人是责任主体。
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主要工作内容?
分为三部曲:
(1)吸收会员集中权利:会员为词曲作者及其他通过合法方式取得音乐著作权的主体;
(2)发放许可收取费用:指依法向音乐使用者发放著作权许可、收取使用费;
(3)使用费分配:将收取的使用费按照规则分配转付给相应的音乐著作权人。
为什么要建立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1)建立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维护音乐词曲著作权人、特别是词曲作者权益的需要。众多分散的词曲作者个体相对于音乐的强势使用者而言,无论是对价谈判地位,还是维权能力都总是弱势的一方,只有团结起来才会变得强大,使得谈判地位对等,维权能力增强。
(2)建立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促成广大音乐著作权人与众多音乐使用者之间顺利达成著作权交易的需要。音乐作品的使用具有零散、广泛、大量和即时的特点,个体音乐著作权人无法掌握其作品的全面使用情况,且在与海量音乐使用者谈判时总是处于绝对劣势。而音乐使用者需要使用大量音乐作品时,也很难与每一位音乐著作权人取得联系并获得授权。通过集体管理,不仅可以使双方降低谈判交易的成本,提升授权效率,还可以更好地实现著作权的确权问题。
(3)建立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音乐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不断出现好的音乐作品,这是社会大众的需要,也是音乐产业持续发展的基础和推动力,因此我们不仅要尊重词曲作者的创造性劳动,还必须对个体难于实现的著作权益给予制度性保护。
音著协是唯一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吗?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中国(除港澳台外)唯一的音乐作品(词曲)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目前,我国(除港澳台外)共有五家针对不同类型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除了音著协之外,其他四家分别管理音像、文学、摄影、电影作品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