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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入会
● 谁可成为会员 ?
凡是中国的音乐著作权人,包括曲作者、词作者、音乐改编者、歌曲译配者、音乐作者的继承人以及其他通过合法方式获得音乐著作权的个人及团体,均有资格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 入会条件
凡是同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章程》并自愿加入协会的中国音乐著作权人(包括作曲者、作词者、音乐出版者和其他权利人),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皆有资格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①有一部音乐作品被出版单位以图书、期刊形式发表;
②有一部音乐作品被广播、电视台播放;
③有一部音乐作品被表演团体或在全国有影响的表演者表演;
④有一部音乐作品被音像出版单位制作录音制品公开发行、或被用于公开发行的电影片、电视片或录像片;
⑤有一部音乐作品在互联网上以视听等形式公开发表及传播。
● 加入协会需要交纳会费吗?
入会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 关于会籍
目前,各国或地区的协会之间都建立了相互代表关系,使一协会会员的作品在其他协会管辖的地区也能得到保护。因此,没有必要同时加入一个以上的协会。为了使一国的作品能集中由本国协会管理,目前一国或地区的协会一般都不接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音乐作者为自己的正式会员。
● 入会基本手续
1.个人入会
①先要与协会签署音乐著作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将其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广播权、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协会管理;
②填写会员及作品登记表;
③提供相关资料:
a、二份身份证复印件,须将正反两面复印于同一页A4纸上,勿自行裁剪,并签名;
b、二份本人名下建设银行19位龙卡通储蓄卡复印件,用于接收协会分配的著作权使用费,银行卡由本人自行办理,专卡专用,银行卡正面须与身份证复印于同一页A4纸上,签字并署上日期;
c、一张一寸免冠证件照(请务必粘贴于登记表照片框内)。
2.团体入会 团体会员入会除履行词曲作者入会手续外,还需提供与词曲作者签署的不少于五首音乐作品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继承人入会 凡由已故音乐著作权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或其他依法继受其音乐著作权的个人及团体均有资格加入协会。继承人若为多人,须从继承人中推选一位代表入会。
● 会员退会
退会就是会员把授权给协会的权利收回来,有关的作品不再由协会管理。会员提交书面退会申请后,鉴于协会工作的连续性和周期性,技术上的原因,退会在协会收到退会申请一年后生效。退会生效后,协会即撤销其会员资格。
常见问题
● 为什么要加入协会?
加入协会,可以借助团体的力量,通过协会覆盖全国和联系国外的操作系统,对音乐作品的使用进行有效的管理,可以通过事先授权保证音乐著作权人主动行使权利和最大限度分享使用音乐作品带来的效益。
加入协会,音乐作者不必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而费心,可以更加专心于音乐创作。
加入协会,音乐作者还可以在作品的推广和权利的开发以及社会福利方面得到协会的帮助。
加入协会,音乐作者还可以随时向协会进行作品发表、管理维权等方面的法律咨询。
● 为什么不能向协会登记未发表的作品?
这是因为:
① 发表的作品一般未经过相关单位的审查,在内容、质量等方面得不到有效保障;
② 发表的作品在其著作权归属上很难判定,得不到有关出版单位、广播电视台、网站等单位的公开证明;
③ 未发表的作品一般很少为人所知,使用者也不会知道并使用这样的作品,因此在传播过程中发生营利性使用的概率较小。
● 为什么作品的登记时间应为首次发表时间?
这是因为:
①首次发表时间对证明音乐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最有证明力,作为证据,对今后可能产生的侵权行为可以起到有效的证明作用,登记人最好自己也留存相关的证据材料以备用;
②协会在追查侵权案件时,便于获取相关的作品权属证明。
● 协会活动的公正性有何保证?
协会活动的公正性可以通过以下三方面得到保证:
①国家政策、法律、规章的规范;
②音乐著作权人及其代表机构的决策;
③国家版权局依法对协会进行的监督和指导;
④国家其他部门对协会工作的检查。
● 协会怎样进行音乐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协会集体管理音乐著作权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①建立中国音乐著作权人和中国音乐作品的资料档案库;
②向音乐作品的使用者发放使用许可证,并扣除一定比例作为日常工作支出;
③根据音乐作品的使用情况向音乐著作权人分配其应得的使用费;
④对侵犯我会管理的音乐著作权的行为申请行政处罚或提起法律诉讼及仲裁等;
⑤促进中国大陆地区音乐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受到保护以及外国(地区)音乐在中国大陆地区受到保护。
● 权利转让是否可以加入协会?
根据CISAC制定的词曲作者版税分配章程规定:在词曲作者将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后,其作品在广播,表演使用过程中所收取的版税,原词曲作者仍能得到50%的版税分配。所以,即使作者已将权利转让出去,同样有必要申请加入协会。
● 会员作品在国外使用,权益能得到保障吗?
凡授权给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在国外被使用,其著作权人的权益是可以通过协会得到保障。目前已有70多个国家和地区成立了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协会与其中的59家姊妹机构签署了相互表协议。按照协议的规定,协会会员的音乐作品在中国大陆以外受到国际联网保护,若被使用,相关的姊妹机构将代为收取其各自管辖区域内的作品使用费并转交给协会。
● 我不是协会会员,为什么还能收到由协会分配的作品使用费?
这是因为国家版权局授权协会负责国内所有音乐作品法定许可使用费的收转工作。在法定许可规定的范围内,无论是会员还是非会员,其作品使用费都由协会进行收转分配。
法定许可是指使用者可以在未经著作权人事先许可的情况下,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其音乐作品的行为。在法定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者必须注明著作权人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并且应在一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定许可费用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的使用费。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为:将非首次制作的录音制品的制作成CD、盒带等录音制品;在为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的教科书中使用音乐作品;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发表的音乐作品。
为了解决使用者在规定支付期限内联系不到著作权人的难题,国家版权局1993年2月12日发布的第2号公告规定,法定许可部分的使用费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负责收转,即如果使用者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仍联系不到著作权人,须及时将费用交至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由协会负责联系著作权人,逾期不交的,由协会负责追缴。相关的著作权人也可以主动到协会查询其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情况。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会员部联系方式: (010)65232656 转 518 510 571 570 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