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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商家侵权播放背景音乐诉讼案宣判 协会胜诉

2009-01-07

全国首例商家侵权播放背景音乐诉讼案宣判协会胜诉

 

我国首例因商家侵权播放背景音乐引发的诉讼,即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诉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廉美”)案已于0916日下午在海淀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半首歌曲(歌曲的作曲部分)的著作权赔偿金及合理费用共计1700元,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北京美廉美金顶街超市未经许可擅自在其所属的超市经营场所内公开播放协会会员谷建芬已授权给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烛光里的妈妈》,构成侵权。

侵权行为发生后,协会曾多次发函与美廉美进行交涉协商,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于20084月正式向法院提起对美廉美侵权行为的诉讼,要求美廉美对侵权使用该曲作为背景音乐的行为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定,“虽然在营业性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并非直接利用音乐作品获利,但可以营造氛围,提高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的愉悦程度,进而对商家的销售起到促进作用,是一种间接获利的商业性使用行为。因此,在营业性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应属于行使了著作权人的机械表演权,应当缴纳合理的使用费。音乐作品的使用者在购买音乐载体时的价格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该音乐载体的价格,另一部分是音乐作品许可个人用户使用的费用。商家购买后可以像普通消费者一样欣赏使用,但如果进行商业性用途的公开表演,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有权将其音乐作品的表演权等项权利许可他人使用,并据此获得报酬;商家使用他人劳动成果间接获取利益,理应支付对价。因此,在营业性场所使用背景音乐的商家应当缴纳合理的使用费。

谷建芬是歌曲《烛光里的妈妈》的曲作者,对该曲享有著作权,其将该作品的公开表演权等项权利授权给协会进行管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为音乐著作权人的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其代表的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本案中金顶街超市在经营期间将涉案曲目作为背景音乐播放,侵犯了歌曲作者的表演权。协会以其名义代表曲作者谷建芬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法庭认为因本案仅涉及一首曲目的曲作者权,且公证时金顶街超市开业仅三个月,使用时间较短,侵权程度较低。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许可收费标准,金顶街超市使用的方式、时间和范围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同时法院强调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诉讼中表示,本诉是该协会第一次针对超市使用背景音乐的行为提起诉讼,其诉讼目的并非针对一首曲目获得赔偿,而是希望通过案件的审理,在社会普及将版权作品作为商业性背景音乐使用应当付费的基本常识,起到教育普法的作用。据此,海淀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著作权赔偿金及合理开支共计1700元。”

宣判后,协会法律部刘平主任表示,本案是我国第一起针对商家违法使用背景音乐导致侵权的司法判例,此案对于贯彻实施著作权法的规定,向对社会普及著作权法知识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长期以来国内的很多经营场所,如酒店、餐厅、商场超市等场所免费播放背景音乐已经成为长久以来的习惯,很多商家根本不知道此举要事先征得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即使知道,有的也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交,甚至进行公开抵制,使得广大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长期被践踏,协会在背景音乐的维权路上举步维艰。在目前全社会的版权保护意识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希望通过本案诉讼,一方面,提示广大背景音乐使用商家要自觉守法经营,尊重他人著作财产权利;另一方面,籍此加大音乐版权保护的宣传力度,促进全社会普及著作权法常识,全面提高公众的版权法律意识。

充分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和作用是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纲要的明确要求,从判决书中确认的国家版权局2000921发出的国权(2000)44号文件批复,同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试行《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的事实,不难看出我国司法体系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制度的坚定支持。

另外,关于判决书中提到的协会的许可收费方式应多样化地适应市场的问题,刘平强调:在背景音乐的许可业务中,协会从来不是按照歌曲数量进行背景音乐计费的,而是一直按照使用者的营业播放面积计费,此项计费方法是国际通行惯例,即依据不同商家的营业面积,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收费高低与使用多少首歌曲并无直接关系。换言之,就是一旦与使用商家按照面积将计费标准协商确定之后,使用商家都是希望播放曲库中的音乐越多越好。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为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词曲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负责管理和行使中国以及世界各地的音乐词曲著作权,具有最广泛的代表性。多年来,协会一直致力于维护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自1999年以来,协会先后与北京的将近200家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及大型商场、超市及餐厅签订背景音乐版权使用许可协议,这其中包括中国大饭店、万豪酒店、昆仑、香格里拉、希尔顿、北京饭店、贵宾楼等多家在业界具有影响力的企业,此外,与协会签约的知名企业还包括必胜客、星巴克咖啡厅、麦当劳、沃尔玛、宜家家居、华润超市、时代广场等;截止目前,全国已经有8000多家企业与协会签署了背景音乐版权许可使用协议。

    另,2008129,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深圳市茂业百货有限公司一案已经于在罗湖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这是继协会在北京起诉美廉美连锁商业公司石景山金顶街超市播放背景音乐侵权案后,全国第二起因商场侵权播放背景音乐而引发的起诉,标志着全国性的背景音乐著作权保护行动进入了新的阶段。从以前的被动协商到现在的主动出击,一方面反映出音著协对维护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决心,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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