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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再获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高额赔偿

2011-03-06

协会再获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高额赔偿

 

继“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网易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后,近日,协会再获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的高额赔偿。

20064月,协会在深圳市讯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天公司”)的网站http://www.haoxi.com上发现讯天公司在未经协会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协会会员石顺义、臧云飞的作品《一二三四歌》,对外提供铃声下载服务。在多次交涉无果后,协会对讯天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随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讯天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著作权人损失。

2006920,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讯天公司为该首音乐作品赔偿著作权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

2002年协会诉网易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胜诉(一首音乐作品判赔一万元)后,本案是协会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诉讼中又一个成功案例,同时,一首音乐作品判赔2万元的高额赔偿,也充分体现了在信息网络化时代,我国在司法实践领域对音乐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重视程度及对此类侵权行为日渐加重的打击力度。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为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着广大音乐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益,将一如既往的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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