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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大地飞歌”演唱会主办方侵权一案胜诉

2011-03-06

西安“大地飞歌”演唱会主办方侵权一案胜诉

 

20041119,“大地飞歌群星西安演唱会”在城运村体育馆举行。因主办方陕西天星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中国演出家协会、陕西省文化演出服务公司三家单位拒绝支付演唱会上歌曲的著作权使用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将之告上法庭。日前,西安中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天星公司赔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损失4万元人民币,省文化演出服务公司对此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此,“大地飞歌群星西安演唱会”主办方拒绝支付音乐著作权使用费一案,得到公正判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从本案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作为演唱会的主办方,组织演唱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应当取得协会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是有法律依据的。

国家公布版权法已经很多年了,但是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除了知法犯法的不法之徒外,但是大多数人对知识产权意识还很淡薄,版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一直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在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同样重要的今天,我们应该把对无形资产的保护提高到与有形资产同样的高度,这样才更有利于社会的繁荣和发展!

“饮水思源,共同维权”,希望此案能够起到一定警世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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