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大地飞歌”演唱会主办方侵权一案胜诉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从本案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作为演唱会的主办方,组织演唱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应当取得协会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是有法律依据的。
国家公布版权法已经很多年了,但是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除了知法犯法的不法之徒外,但是大多数人对知识产权意识还很淡薄,版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一直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在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同样重要的今天,我们应该把对无形资产的保护提高到与有形资产同样的高度,这样才更有利于社会的繁荣和发展!
“饮水思源,共同维权”,希望此案能够起到一定警世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