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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状告DVD点歌机企业侵权胜诉单曲获赔四千余元
因DVD点歌机中擅自使用了协会会员的音乐作品,协会将该DVD机生产商深圳市米奇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朝阳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停止销售侵权的光盘及歌本,并赔偿协会经济损失1200元、合理费用3100元。
协会会员臧云飞、石顺义为歌曲《一二三四歌》的著作权人,根据协会与会员签订的音乐著作权合同,协会有权代会员行使著作权并对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2007年11月23日,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协会购得深圳市米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迪生338-T”DVD机,经查,上述机器内附的“新卡拉OK王17500首最新流行金曲”及光盘中,均收录有协会会员石顺义作词、臧云飞作曲的《一二三四歌》。米奇公司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并未征得音乐著作权人和协会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音乐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因此,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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