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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想说,但我不得不说——李海鹰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新闻发布会

2011-03-06

我不想说,但我不得不说

——李海鹰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新闻发布会

 

昨日下午,针对目前在网络流传甚广的Flash、彩铃《我不想说我是鸡》侵犯协会会员、著名音乐人李海鹰音乐作品《我不想说》的著作权问题,协会在总部举办新闻发布会,发表声明。李海鹰及协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席发布会。
   2005
年年底,一首网络Flash及彩铃音乐《我不想说我是鸡》开始在网络上迅速流传,该作品以2005年的禽流感事件为创作主题,配以幽默的歌词、搞笑的动画,并用童声演唱,推出不久便迅速抢占了个娱乐网站音乐Flash排行榜的榜首,并且持续数月名列包括彩铃下载的无线增值盈利业务各大下载排行榜前几名,累计下载量达百万以上。这个作品出自于无线音乐团队K铃制造之手,其主旋律与协会会员李海鹰、陈小奇作词,李海鹰作曲,杨钰莹演唱的《我不想说》的主旋律完全相同,在歌词主体部分,直接使用了与《我不想说》相同的语言和表述方式,只是根据其主题的需要在内容上作了相应改动。

李海鹰表示,他并不认识K铃制造的人,他们对《我不想说》进行改编也未征得他的同意,而《我不想说我是鸡》在推出盈利后,也未与原作者及协会取得联系,更未支付任何费用。李海鹰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表示要求《我不想说我是鸡》的制作者和经营使用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进行道歉及经济赔偿。
   
协会法律部主任刘平表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有保护其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改编作品并获酬的权利。因此如果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对其作品进行改编,即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如果再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改编的作品通过互联网传播使用,则进一步扩大了对著作权人侵权的范围和程度。目前,协会已就此事向一些侵权单位发出交涉公函,准备作进一步的接洽。

请继续关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对于此事的后续报道。

 

 

(图为发布会现场)

 

 

关于音乐作品《我不想说》被侵权事件的几点声明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就我会会员李海鹰先生的音乐作品《我不想说》被侵犯著作权一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以下三点意见:

一、目前互联网上广为传播的网络歌曲《我不想说我是鸡》是未经许可而非法改编自李海鹰的原创音乐作品《我不想说》。这种未经原作者授权许可而擅自改编的行为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已经明显侵犯李海鹰先生依法享有的改编权。无论是未经原作者同意将《我不想说》擅自改编为《我不想说我是鸡》,还是将此非法的改编音乐作品《我不想说我是鸡》通过互联网广泛用于商业传播,均属侵犯李海鹰先生著作权的行为。

二、目前通过未经音乐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擅自改编原作品并利用互联网的大肆网上传播已成一个严重的问题,这种行为显然与法不合,反映出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著作权法保护意识的淡漠。这种行为的违法性体现那在以下四个方面:首先,这种行为绝非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范畴,而是带有明显的商业使用目的,其改编行为依法应首先征得原创作者的授权许可;其次,这种行为本质上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投机取巧的行为,与我国《民法通则》所倡导的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且直接违反了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改编权的法律规定。第三,如果任由此类行为蔓延,就会鼓励人们不去辛勤创作而是去巧取豪夺,就会伤害原创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益和创作积极性,到头来阻碍和扼杀广大作者的创作能动性。最后,我们从不反对合法的改编行为,相反我们积极支持合法的改编创作,只有在尊重原创著作权、并依法从事的改编行为才是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其改编后作品的著作权的法律地位才能被认可。

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对李海鹰先生的音乐作品《我不想说》被侵权的事件非常重视,它反映的绝非是李海鹰先生等个别著作权人所面临的问题,而是当今著作权保护的一个热点问题。目前协会已经代表原创作品的词曲作者向侵权者发出了交涉公函,并将视侵权者的反应采取相应的维权法律措施。同时协会愿借此机会,向公众传达这样的资讯,即协会欢迎和鼓励合法的改编创作活动,协会深知在改编创作过程中改编使用者和原创作者之间存在沟通上的实际困难,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为中国最具代表性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着最广泛的著作权人的权益,协会愿意在改编使用者和原创音乐作者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这样既可以解决改编使用者在与原创作者沟通上的客观难题,也可以使众多的原创作品通过改编再创作焕发新的生机;同时相信此举既能维护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也能使改编作品最终确立起经得起推敲的著作权法律地位。无论是原创作者还是改编使用者,无论其是否是协会会员,本协会都将愿意为其在改编权的授权许可事务中提供一切可能的专业帮助。同时协会在此强调,协会也将采取各种必要的法律手段来维护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遏制打击那些无视他人著作权利,擅自从事改编使用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协会希望通过这些打击和扶植并重的举措,同社会各界一起为我国音乐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建设共同努力!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2006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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